通导监督部编绎
随着GMDSS的实施,港口国检查中对GMDSS设备及其操作使用的检查越来越严,因此而造成的船舶滞留也越来越多。据统计,自99年1月至6月在亚太地区共滞留船舶541条,其中因通导设备主要是因GMDSS而滞留的有1***,因GMDSS滞留所占比例平均22%。在澳大利亚,对GMDSS的检查已是必查项目,而且非常严格,因而造成滞留的比例已高达42%,即在所滞留的船舶中平均每两条多就有一条船舶是因GMDSS而引起的滞留。
港口国检查因GMDSS造成滞留主要有设备和操作人员及管理两个方面的原因。在设备方面除船公司未按要求配备设备外主要有:GMDSS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要求;设备故障,如SART、EPIRB、VHF DSC、 MF/HF DSC和ARPA等; 各种电池过期。在人员及管理方面主要有:操作人员能力差,包括设备操用不熟,甚至根本不会操作,不能按检查官的要求进行设备的试验;英语水平差,听不懂检查官要求做什么;管理差,很少进行设备的试验和无试验记录,各种记录不齐全,证书找不到等。
各船公司及船舶要要高度重视对船舶GMDSS的检查,加强对船舶通信导航工作的领导。船舶无线电员要不断地学习,尽快提高自身的业务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今年第四季度,东京备忘录签署国或地区(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斐济、中国香港、印度、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菲律宾、俄罗斯、新加坡、泰国、VANUATU和越南)将进行GMDSS突击大检查,届时,船舶将受到更广泛和更严格的检查。为便于船舶做好迎检查工作,特提供本人翻译和整理的“亚太地区GMDSS突击大检查指南”,供船公司和船舶了解港口国检查的要求,充分认识GMDSS检查的严重性,切实做好迎检工作,防止因此造成港口国滞留。
亚太地区GMDSS突击大检查指南
前言
1.1 自1999年2月1日起,所有1974年SOLAS公约第四章修正案的船舶必须满足GMDSS规定,涉及船舶为所有3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和航行在国际水域的客船。
突击大检查方针
2.1 港口国检查东京备忘录(亚太地区)PSC检查委员会,在Cairns召开的第七次会议上,决定自1999年10月1日到12月31日进行为期三个月的GMDSS设备突出大检查(CIC)。
2.2 在大检查期间,所有港口国控制检查将包括对船舶的GMDSS通信设备及操作使用的检查。检查的目的在于保证船舶无线电设备满足其航行海区的GMDSS设备配备要求,船舶GMDSS设备操作人员正确演示和解释船舶电台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并能用于所需通信业务。
2.3 对GMDSS设备配备要求的检查在正常的PSC检查时进行,不进行专项检查。
2.4 这次大检查不适用于不执行1974年SOLAS公约第四章修正案的船舶。
相关规则
3.1 与GMDSS无线电证书相关的规则:
.1 1974年SOLAS公约第三章修正案5.2款
.2 1974年SOLAS公约第四章修正案
.3 1974年SOLAS公约第五章修正案12(g)款和12(h)款
.4 STCW1995第四章
3.2 PSC检查官要熟悉这些规则。
免除
4.1 SOLAS公约第四章第3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对GMDSS设备的配备要求,船旗国对个别船舶可给于部分或有条件免除。
4.2 船舶虽已获准免除,但若不符合第3条规定,包括没有配备所要求的设备,将被视为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将考虑采取滞留措施。
4.3 若船舶持有有效的免除证明,PSC检查官要检查船舶是否符合SOLAS公约第四章第4条的要求,PSC检查官可参照注1。
检查程序
5.1 PSC检查官在进行检查时要参照以下原则:
5.1.1 PSC检查官要检查船舶是否具备有效的证书证明船舶满面足GMDSS设备的配备要求。证书要注明船舶的航行海区,当船舶航行在检查当局的检查水域时,证书必须备书相关海区。PSC检查官必须熟悉所在港口周围水域海区的划定。
5.1.2 PSC检查官应按照第四条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5.1.3 PSC检查官应检查船员的能力,确保船舶按无线电证书和最低配员证书配备足够数额的有资格的GMDSS操作员。
5.1.4 PSC检查官应要求船舶出示并检查船舶收到的海上安全信息(MSI)。海上安全信息由NAVTEX或INMARSAT增强群呼系统接收,或由以上两种设备接收。
5.1.5 PSC检查官应检查船舶配备的GMDSS设备与无线电证书上所列设备是否相符,呼号是否正确,呼号、船舶电台识别和其它代码是否标识在相应的设备上。
5.1.6 对船舶的设备及其操作要进行评估,可以通过:
(a)寻找设备使用的文件性证据,这些证据应是设备的打印资料、传真,或其它电报的收发记录或,
(b)要求船舶操作人员进行以下通信设备的操作试验, 当进行操作试验时要提醒船舶操作人员避免误报警。
1 INMARSAT地面站
进行PerFORMance Verification Test(PVT or Link Test),PSC检查官要从荧光屏检查测试结果。PSC检查官可以要求打印显示结果。
.2 MF/HF无线电设备
使用(MF/HF)中高频设备在一无线电话遇险频率上进行呼叫试验,设备使用电瓶供电;
使用高频DSC系统与当地海上搜救中心进行类似的呼叫试验。
3 VHF无线电设备
使用VHF设备在无线电话频率上与附近岸台进行呼叫试验。
使用VHF DSC系统进行呼叫试验。当船舶配备两台VHF无线电设备时,DSC试验可在两台设备间进行。
5.1.7 PSC检查官应要求船舶操作人员解释注消船舶误报警发射时所需的正确的操作步骤。
5.1.8 PSC检查官要检查VHF DSC EPIRB或卫星EPIRB固定是否恰当,自浮时是否受到障碍影响。EPIRB的操作开关要置于”ARMED”或相应的位置。
5.1.8 PSC检查官要检查船舶是否配备了足够数量的雷达应答器,电池是否过期。
5.2 PSC检查官进行的试验或检查的项目多少以能足以保证评估船舶是否满足GMDSS要求和船员的操作是否符合要求即可。如有疑问,可对所有项目进行检查。
船舶滞留原则
6.1 以下所示是无线电设备的严重缺陷,可作为原则来确定检查到的缺陷是否具有被滞留的性质:
A1海区
EPIRB故障
所有雷达应答器故障
所有VHF DSC收发机故障
A2海区
EPIRB故障
所有雷达应答器故障
所有VHF DSC收发机故障
所有MF DSC收发机故障(如果没有配备卫通设备和/或MF/HF DSC)
A3海区
EPIRB故障
所有雷达应答器故障
所有VHF DSC收发机故障
所有MF/HF DSC收发机故障
所有卫通设备故障。
A4海区
EPIRB故障
所有雷达应答器故障
所有VHF DSC收发机故障
所有MF/HF DSC收发机故障
通用项目
船舶无线电证书到期
天线系统严重损坏
备用电源不合格
NAVTEX接收机故障(适用于航行于播发国际NAVTEX业务的海区的船舶)
INMARSAT EGC 故障(适用于航行于INMARSAT覆盖区域但无NAVTEX业务的海区的船舶)
6.2 没有配备足够的有资格的GMDSS操作员和船舶无线电人员无能力操作使用无线电设备均可被认为具有被滞留的性质。
第七条 滞留项目的纠正
7.1 各港口国当局要努力保证被检查到的滞留项目得到纠正。
7.2 当滞留项目在被检查的港口不能得到纠正,包括设备不能供船时。当局可解除滞留,允许船舶驶往下一港口。但是,船舶的通信设备应能够满足下航次的通信要求,必须得到港口国当局和船旗国政府的同意。即在下一航次,船舶必须能进行有效的通信,尤其是在遇险时。
7.3 在这种情况下,实施检查的港口国当局要通知船舶下一挂靠港的港口国当局。
请登录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