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板集装箱装载的要点
现行国际海上运输法规规定:承运人如将货物装载甲板运输,此种运输仅限于该种货物
根据航海习惯可装载甲板运输,或事先巳征得货主的同意,并在提单上记载“装载甲板运输”
字样。反之,如承运人擅自将货物装载甲板运输而导致货物损害,则构成根本违反运输合同
的行为,随之运输合同中给予承运人的一切抗辩理由、免责事项等均无效,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承运人承担。
由于集装箱船舶构造的特殊性和经济性,要求有相当数量的集装箱装载甲板运输。然而,在实际业务中要决定将哪些集装箱装载甲板运输 是不可能的,因此,集装箱提单规定了舱面货(甲板货)条款,规定装载舱面运输的集装箱与舱内集装箱享有同样权益。如日本邮船、昭和海运和大阪三井等船公司所使用的集装箱提单就有这样的规定:“本公司有权将集装箱货物装载甲板下运输,或甲板上运输,如集装箱装载甲板上,对包括共同海损在内的一切用途来说应认为是甲板下装载”。又如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条款规定:“集装箱(平板、托盘或其他类似装运工具除外)中所装的货物,不论是由承运人或由贷方装载,均可作舱面装运或舱内装运,而无需通知货方。此种货物(牲畜和植物除外),不论装载舱面或舱内,就本提单所载包括共同海损在内的所有情况,都视为舱内积载。”
现行集装箱提单中对甲板箱装载的选择权均由承运人来行使,而且在配装之前没有必要去征求货主意见,并且,即使因此产生配装载而带来的风险也由货主来承担。然而在实践航运业务中,货主为保护自己的利益也会因甲板箱装载的风险,在向船公司订舱时提出一些装载要求,如:集装箱不准配装甲板;集装箱必需装载舱内;集装箱应装载船舶水线之下;集装箱应防水、防潮;集装箱不应经受风雨;集装箱应防海浪。
对于上述货主的托运指示,船公司或其代理一旦接受,则应满足货主的要求,否则一旦对货物造成灭失或损害,货主可以船公司根本违约而提出赔偿要求。但并非所有的船公司均认可并接受货主的托运指示,尤其是在舱位紧张的时候。因为没有运输指示的集装箱难以上船,如再接受有运输指示的箱子,除在配载上带来难度之外,也会带来装在舱内集装箱所没有的风险。针对货主的这种运输指示,也有的船公司会提出除按正常运费计收外,另加一定的运费后才能满足货主要求。当然,由于货物的特性、种类差异,有的集装箱还必需装载甲板运输,如冷藏集装箱的插座大多位于甲板上而必需配载在甲板上;动物集装箱因喂食而必需装载甲板运输,而且需装载最外边以便于管理,也有利于通风和卫生清理工作;还有可燃、易爆的危险品集装箱也必需装载甲板运输,以便一旦意外及时采取措施。
集装箱运输舱面货选择权条款的应用除集装箱船结构的特点,承运人便于配载和避免风险等原因外,其根本原因是一旦产生责任,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根据现行集装箱航运特点和船公司对甲板箱运输条款的理解,甲板箱舱面装载具有以下特点:
(1)船公司有权将任何货主的集装箱装载甲板运输,而事先不必征得货主同意。
(2)所签发的集装箱提单上不显示“装载甲板”的字样,因为一旦显示“装甲板”,有时结汇银行会将该提单认定是甲板货提单,而甲板货提单通常银行不办理结汇。
(3)件杂货提单中未将甲板货包括在货物范围内,因而一旦造成灭失或损失,通常承运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因而件杂货配装甲板运输对货主而言只有牺牲的义务,没有要求补偿的权利。如集装箱装载甲板也一如件杂货,既不符合集装箱船舶的运输经济效益,也不利于集装箱运输的发展,但又不能将装载甲板箱选择权任意由承运人来行使。对货主有托运指示的集装箱,承运人有权不接受,所以无论从哪一方面认识甲板箱装载,均有利于承运人。
(4)如承运人将集装箱装载甲板运输时属管货过失而致使甲板箱受损,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集装箱运输的发展,且也平衡了承运人与货主之间的利益。
(5)一旦发生共同海损,甲板箱可得到补偿。
2、甲板箱装载案例分析
上海某公司从美国进口一个装载电子产品的40英尺集装箱,美方的托运人在向船公司订舱时,在订舱托单上注明“装载舱内”。船公司接收托运,但在实际中集装箱并非装载舱内,而是装载甲板运输。提单上运输条款CY—CY,并记载SLAC。集装箱运抵上海外高桥集装
箱码头,卸船时箱子外表状况良好,铅封也正常。收货人前来提箱时箱子外表状况也良好、铅封也正常。但拆箱时却发现箱内电子产品相当部份巳受潮,经商检认定,锈损系海水所致。于是收货人对此锈损提出赔偿要求。
(1)对发货人提出赔偿
由于提单上记载"SLAC",即由发货人装载并计数,因而收货人认为发货人有可能将已锈损的电子产品装载箱内,作为卖方违反了买卖合同中的品质条款,理应由卖方(发货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时过半个月,美方的发货人寄来一份当地公证机构出具的装箱证明书,证明装箱时电子产品并无锈损,而且海水造成锈损只可能发生在海上运输。尽管有可能发货人与公证行共同提供伪证,但要证明装箱证明书是伪造的其难度可以想像。一份装箱证明书保护了发货人,尽管提单上有“SLAC”,发货人也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2)向保险人提出赔偿由于该批货成交价为FOB,由买方(收货人)负责保险,于是收货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但保险人提出:保险人负责赔偿是有条件保证的,即收货人举证说明电子产品锈损的原因是什么,是谁的过失造成的。否则,保险人在赔偿后,向谁、并依据什么理由行使追赔权?也就是说,如收货人无法举证,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向承运人提出赔偿当收货人对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时,承运人以为,根据提单上舱面货选择权条款,承运人有权将任何货主集装箱装载舱面运输而无需征得货主同意与否,因而,
并不对此损害承担责任。
事实上,此案中收货人对责任方的认定巳进入误区。作者认为:造成箱内电子产品之锈损其根本原因是箱子漏水,关键是认定箱子所有人责任,以及在箱子各环节交接时,集装箱设备交接单是否对箱体漏水作出批注。在可认定箱子漏水时,同时又可认定责任方时,收货
人可直接根据集装箱不适货对箱子所有人提出赔偿。但作者认为,作为一个明智的收贷人,即使可向箱子所有人提出赔偿也会因有一定难度而放弃,因为最直接有效的方法是对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提出的赔偿理由不根据提单上舱面货选择权条款,而是直接根据承运人违
反托运人运输指示,违反托运指示属根本违约。因为托运人要求将箱子装载舱内,而事实上装载甲板运输致使电子产品锈损,如装载舱内,在一定程度上即使箱子漏水也不至于造成电子产品锈损。
在此案发生后的第4个月,收货人根据作者的建议直接对承运人提出诉讼:理由是根本违约。此案经法院.判定,承运人对集装箱内电子产品锈损不仅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不能享受提单上的责任限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fly]集装箱甲板装载与案例分析[/fly]
现行国际海上运输法规规定:承运人如将货物装载甲板运输,此种运输仅限于该种货物
根据航海习惯可装载甲板运输,或事先巳征得货主的同意,并在提单上记载“装载甲板运输”
字样。反之,如承运人擅自将货物装载甲板运输而导致货物损害,则构成根本违反运输合同
的行为,随之运输合同中给予承运人的一切抗辩理由、免责事项等均无效,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承运人承担。
由于集装箱船舶构造的特殊性和经济性,要求有相当数量的集装箱装载甲板运输。然而,在实际业务中要决定将哪些集装箱装载甲板运输 是不可能的,因此,集装箱提单规定了舱面货(甲板货)条款,规定装载舱面运输的集装箱与舱内集装箱享有同样权益。如日本邮船、昭和海运和大阪三井等船公司所使用的集装箱提单就有这样的规定:“本公司有权将集装箱货物装载甲板下运输,或甲板上运输,如集装箱装载甲板上,对包括共同海损在内的一切用途来说应认为是甲板下装载”。又如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条款规定:“集装箱(平板、托盘或其他类似装运工具除外)中所装的货物,不论是由承运人或由贷方装载,均可作舱面装运或舱内装运,而无需通知货方。此种货物(牲畜和植物除外),不论装载舱面或舱内,就本提单所载包括共同海损在内的所有情况,都视为舱内积载。”
现行集装箱提单中对甲板箱装载的选择权均由承运人来行使,而且在配装之前没有必要去征求货主意见,并且,即使因此产生配装载而带来的风险也由货主来承担。然而在实践航运业务中,货主为保护自己的利益也会因甲板箱装载的风险,在向船公司订舱时提出一些装载要求,如:集装箱不准配装甲板;集装箱必需装载舱内;集装箱应装载船舶水线之下;集装箱应防水、防潮;集装箱不应经受风雨;集装箱应防海浪。
对于上述货主的托运指示,船公司或其代理一旦接受,则应满足货主的要求,否则一旦对货物造成灭失或损害,货主可以船公司根本违约而提出赔偿要求。但并非所有的船公司均认可并接受货主的托运指示,尤其是在舱位紧张的时候。因为没有运输指示的集装箱难以上船,如再接受有运输指示的箱子,除在配载上带来难度之外,也会带来装在舱内集装箱所没有的风险。针对货主的这种运输指示,也有的船公司会提出除按正常运费计收外,另加一定的运费后才能满足货主要求。当然,由于货物的特性、种类差异,有的集装箱还必需装载甲板运输,如冷藏集装箱的插座大多位于甲板上而必需配载在甲板上;动物集装箱因喂食而必需装载甲板运输,而且需装载最外边以便于管理,也有利于通风和卫生清理工作;还有可燃、易爆的危险品集装箱也必需装载甲板运输,以便一旦意外及时采取措施。
集装箱运输舱面货选择权条款的应用除集装箱船结构的特点,承运人便于配载和避免风险等原因外,其根本原因是一旦产生责任,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根据现行集装箱航运特点和船公司对甲板箱运输条款的理解,甲板箱舱面装载具有以下特点:
(1)船公司有权将任何货主的集装箱装载甲板运输,而事先不必征得货主同意。
(2)所签发的集装箱提单上不显示“装载甲板”的字样,因为一旦显示“装甲板”,有时结汇银行会将该提单认定是甲板货提单,而甲板货提单通常银行不办理结汇。
(3)件杂货提单中未将甲板货包括在货物范围内,因而一旦造成灭失或损失,通常承运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因而件杂货配装甲板运输对货主而言只有牺牲的义务,没有要求补偿的权利。如集装箱装载甲板也一如件杂货,既不符合集装箱船舶的运输经济效益,也不利于集装箱运输的发展,但又不能将装载甲板箱选择权任意由承运人来行使。对货主有托运指示的集装箱,承运人有权不接受,所以无论从哪一方面认识甲板箱装载,均有利于承运人。
(4)如承运人将集装箱装载甲板运输时属管货过失而致使甲板箱受损,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集装箱运输的发展,且也平衡了承运人与货主之间的利益。
(5)一旦发生共同海损,甲板箱可得到补偿。
2、甲板箱装载案例分析
上海某公司从美国进口一个装载电子产品的40英尺集装箱,美方的托运人在向船公司订舱时,在订舱托单上注明“装载舱内”。船公司接收托运,但在实际中集装箱并非装载舱内,而是装载甲板运输。提单上运输条款CY—CY,并记载SLAC。集装箱运抵上海外高桥集装
箱码头,卸船时箱子外表状况良好,铅封也正常。收货人前来提箱时箱子外表状况也良好、铅封也正常。但拆箱时却发现箱内电子产品相当部份巳受潮,经商检认定,锈损系海水所致。于是收货人对此锈损提出赔偿要求。
(1)对发货人提出赔偿
由于提单上记载"SLAC",即由发货人装载并计数,因而收货人认为发货人有可能将已锈损的电子产品装载箱内,作为卖方违反了买卖合同中的品质条款,理应由卖方(发货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时过半个月,美方的发货人寄来一份当地公证机构出具的装箱证明书,证明装箱时电子产品并无锈损,而且海水造成锈损只可能发生在海上运输。尽管有可能发货人与公证行共同提供伪证,但要证明装箱证明书是伪造的其难度可以想像。一份装箱证明书保护了发货人,尽管提单上有“SLAC”,发货人也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2)向保险人提出赔偿由于该批货成交价为FOB,由买方(收货人)负责保险,于是收货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但保险人提出:保险人负责赔偿是有条件保证的,即收货人举证说明电子产品锈损的原因是什么,是谁的过失造成的。否则,保险人在赔偿后,向谁、并依据什么理由行使追赔权?也就是说,如收货人无法举证,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向承运人提出赔偿当收货人对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时,承运人以为,根据提单上舱面货选择权条款,承运人有权将任何货主集装箱装载舱面运输而无需征得货主同意与否,因而,
并不对此损害承担责任。
事实上,此案中收货人对责任方的认定巳进入误区。作者认为:造成箱内电子产品之锈损其根本原因是箱子漏水,关键是认定箱子所有人责任,以及在箱子各环节交接时,集装箱设备交接单是否对箱体漏水作出批注。在可认定箱子漏水时,同时又可认定责任方时,收货
人可直接根据集装箱不适货对箱子所有人提出赔偿。但作者认为,作为一个明智的收贷人,即使可向箱子所有人提出赔偿也会因有一定难度而放弃,因为最直接有效的方法是对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提出的赔偿理由不根据提单上舱面货选择权条款,而是直接根据承运人违
反托运人运输指示,违反托运指示属根本违约。因为托运人要求将箱子装载舱内,而事实上装载甲板运输致使电子产品锈损,如装载舱内,在一定程度上即使箱子漏水也不至于造成电子产品锈损。
在此案发生后的第4个月,收货人根据作者的建议直接对承运人提出诉讼:理由是根本违约。此案经法院.判定,承运人对集装箱内电子产品锈损不仅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不能享受提单上的责任限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fly]集装箱甲板装载与案例分析[/f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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