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微信公众号:海事服务网CNSS 作者:李亮 单位:上海港引航站
有航运企业对最近几年船舶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现事故大多发生在港内,且引航员在船引领时发生的事故占到总事故比例的80%以上,这一数据虽属实,但却容易给人误导,似乎是引航员拖累了航运企业的安全指标。其实根据国内引航机构的统计,引航事故发生的概率相对于该港口总的引航艘次而言是极低的,以上海港引航站为例,近几年引航事故率不超过万分之二,引航员在保障船舶港内安全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可见不同的分析角度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结论。当局者迷,旁观者清,船长和引航员作为共同保障船舶港内安全的合作主体,也需要变换角度、换位思考、互戒互勉、共同提高。本文笔者从引航员的角度,结合实践,谈一下引航员心目中优秀船长所应具备的能力和素质,并提出了保障引航安全的有效途径,为双方更加务实有效的交流合作出探讨。
船长的职责与法律地位船长,作为一船之主,是驾驶和管理船舶的总负责人,也是一艘船舶的灵魂人物。《STCW公约》规定,尽管引航员有其职责和义务,他们在船引航并不解除船长或负责航行值班驾驶员对船舶安全所负的职责和义务;《海商法》规定,船长负责船舶的驾驶,是控制船舶航行的最高指挥者,他对船舶安全负全责。可见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的规定都确定了船长和引航员在船舶引航中的职责,明确了船长要负船舶航行安全的绝对责任。
有些船长会因为强制引航制度或引航员肩负维护国家主权的职责等原因,对提醒或纠正引航员的行为有所顾忌,即船舶面临危险时不敢大胆和及时指出,其实这大可不必。引航员登轮给船方提供的是一种专业的引航技术服务,目的是为了更好保障船舶港内的安全,虽然目前我国对所有外籍船舶采用强制引航制度,这除了保障港口和船舶安全的目的外,还有维护国家主权的象征意义,但是笔者认为具体的某次引航行为仅仅是一种特殊技术服务的提供,而不是行政行为。强制引航主要体现在国家对引航权的法律制度上,而非体现在具体引航服务行为中,因此船长在与引航员的合作中,要积极的监督、协助和提醒引航员,在船舶进入危险时不应有任何顾虑,要及时提出质询、纠正引航员指令,甚至终止引航员的行为。不过引航员对船长也有监督的权利,当船舶在港内发生污染环境、危害港口安全或不遵守港章等时,引航员有权及时制止并且报告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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