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持有“旧版培训合格证”申请换发“新版培训合格证”,
哪些项目需要过渡期补差培训,哪些项目不需要?
答:参见下表:
十六、对于已经通过《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合格证》、《自动雷达标绘仪培训合格证》考试的,是否还要经过“11 规则”要求的“雷达操作与应用”的评估?
答:不需要。
十七、满足什么条件,可以直接申请签发《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
答: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方可直接申请取得,否则需要经过相应培训考试才能取得:
(一)在国际航线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二)2012年1月1日前已在船上任职;
(三)在2014年1月1日前3年内具有不少于6个月海上服务资历,或者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并按保安计划履行过保安职责;
(四)在2014年12月31日前申请。
十八、是不是在国际航线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必须同时持有《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方可在船上任职?
答:是的。自2014年1月1日起,国际航线船舶船员必须同时持有《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方可在船上任职。
十九、对于在国内航线船舶上任职的船员,保安方面的持证要求是什么?
答:对于在国内航线船舶上任职的船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船舶保安规则》的要求执行。
二十、船长、高级船员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和合格证补差培训可否同时进行?
答:对于有条件一并实施的地区,可以同时开展培训。
二十一、哪些机构可以开展合格证补差培训?具体费用要如何收取?
答:已通过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航运公司和船舶管理公司,或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和海员外派机构可组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普通船员开展规定的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但不得收取费用,培训计划报授权的海事机构备案。
已取得相应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可以开展相应项目的合格证补差培训,可以收取费用。
二十二、“04规则”三管轮白皮实习完12个月后,已通过机舱资源管理考试,能不能申请换发“11规则”的适任证书?
答:可以。根据《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通过“04规则”适任考试的船员,完成规定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满足“11规则”适任证书签发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
二十三、“11 规则”对海船船员各岗位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具体要求如下所述:
(一)国内航行船舶担任非值班船员岗位(厨师、服务员等):
1、年满16周岁;
2、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的医院体检,并办理《海员健康证书》;
3、参加《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取得《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Z01);
4、参加《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取得相应合格证(Z07);
5、持《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和《海员健康证书》,向海事局申请国内航行船舶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
6、持《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海员健康证书》和船员服务簿,就可以到国内航行船舶担任非值班船员岗位,不需要适任证书。
(二)国际航行船舶担任非值班船员岗位(厨工、服务员等):
1、年满16周岁;
2、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的医院体检,并办理《海员健康证书》;
3、参加《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取得《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Z01);
4、参加《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取得相应合格证(Z07);
5、参加《国际航行船舶船员专业英语》考试,取得相应合格证明;
6、持《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国际航行船舶船员专业英语》考试合格证明和《海员健康证书》,向海事局申请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
7、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为之申办《海员证》;
8、持《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海员健康证书》、船员服务簿和《海员证》,可以到国际航行船舶担任非值班船员岗位,不需要适任证书。
22楼 发表在 2018-07-25 13:55 回复(0)
十六、对于已经通过《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合格证》、《自动雷达标绘仪培训合格证》考试的,是否还要经过“11 规则”要求的“雷达操作与应用”的评估?
答:不需要。
十七、满足什么条件,可以直接申请签发《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
答: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方可直接申请取得,否则需要经过相应培训考试才能取得:
(一)在国际航线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二)2012年1月1日前已在船上任职;
(三)在2014年1月1日前3年内具有不少于6个月海上服务资历,或者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并按保安计划履行过保安职责;
(四)在2014年12月31日前申请。
十八、是不是在国际航线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必须同时持有《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方可在船上任职?
答:是的。自2014年1月1日起,国际航线船舶船员必须同时持有《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方可在船上任职。
十九、对于在国内航线船舶上任职的船员,保安方面的持证要求是什么?
答:对于在国内航线船舶上任职的船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船舶保安规则》的要求执行。
二十、船长、高级船员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和合格证补差培训可否同时进行?
答:对于有条件一并实施的地区,可以同时开展培训。
二十一、哪些机构可以开展合格证补差培训?具体费用要如何收取?
答:已通过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航运公司和船舶管理公司,或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和海员外派机构可组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普通船员开展规定的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但不得收取费用,培训计划报授权的海事机构备案。
已取得相应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可以开展相应项目的合格证补差培训,可以收取费用。
二十二、“04规则”三管轮白皮实习完12个月后,已通过机舱资源管理考试,能不能申请换发“11规则”的适任证书?
答:可以。根据《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通过“04规则”适任考试的船员,完成规定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满足“11规则”适任证书签发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
二十三、“11 规则”对海船船员各岗位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具体要求如下所述:
(一)国内航行船舶担任非值班船员岗位(厨师、服务员等):
1、年满16周岁;
2、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的医院体检,并办理《海员健康证书》;
3、参加《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取得《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Z01);
4、参加《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取得相应合格证(Z07);
5、持《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和《海员健康证书》,向海事局申请国内航行船舶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
6、持《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海员健康证书》和船员服务簿,就可以到国内航行船舶担任非值班船员岗位,不需要适任证书。
(二)国际航行船舶担任非值班船员岗位(厨工、服务员等):
1、年满16周岁;
2、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的医院体检,并办理《海员健康证书》;
3、参加《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取得《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Z01);
4、参加《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取得相应合格证(Z07);
5、参加《国际航行船舶船员专业英语》考试,取得相应合格证明;
6、持《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国际航行船舶船员专业英语》考试合格证明和《海员健康证书》,向海事局申请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
7、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为之申办《海员证》;
8、持《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海员健康证书》、船员服务簿和《海员证》,可以到国际航行船舶担任非值班船员岗位,不需要适任证书。
(三)国内航行船舶担任值班水手/机工职务:
1、参加培训时年满16周岁,申请《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和《值班水手/机工适任证书》时满18周岁;
2、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的医院体检,并办理《海员健康证书》;
3、参加值班水手/机工岗前培训(为期4个月,其中包括《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和《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的培训);
4、考试合格取得《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和《值班水手/机工考试合格证明》;
5、向海事局申请国内航行船舶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
6、持《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和船员服务簿,到国内航行船舶担任见习值班水手/机工6个月;
7、向海事局申请《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和《值班水手/机工适任证书》;
8、持《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海员健康证书》、船员服务簿和《值班水手/机工适任证书》到国内航行船舶担任值班水手/机工职务。
(四)国际航行船舶担任值班水手/机工职务:
1、参加培训时年满16周岁,申请《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和《值班水手/机工适任证书》时满18周岁;
2、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的医院体检,并办理《海员健康证书》;
3、参加值班水手/机工岗前培训(为期4个月,其中包括《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和《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的培训);
4、考试合格取得《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和《值班水手/机工考试合格证明》;
5、持《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水手/机工岗位培训合格证》和《海员健康证书》,向海事局申请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
6、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为之向海事局申办《海员证》;
7、持《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和船员服务簿,到国际航行船舶担任见习值班水手/机工6个月;
8、持《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和船员服务簿(已签注见习资历),向海事局申请《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和《值班水手/机工适任证书》;
9、持《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船员服务簿、《海员健康证书》和《值班水手/机工适任证书》到国际航行船舶担任值班水手/机工职务。
(五)电子技工职务(现不强制配员):
1、参加培训时年满16周岁,申请《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和《电子技工适任证书》时满18周岁;
2、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的医院体检,并办理《海员健康证书》;
3、参加电子技工岗前培训(为期4个月,其中包括《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和《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的培训);
4、考试合格取得《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和《电子技工考试合格证明》;
5、持《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电子技工岗位培训合格证》和《海员健康证书》,向海事局申请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
6、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为之向海事局申办《海员证》;
7、持《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和船员服务簿,到相应等级的船舶担任见习电子技工6个月;
8、持《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和船员服务簿(已签注见习资历),向海事局申请《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和《电子技工适任证书》;
9、持《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船员服务簿、《海员健康证书》和《电子技工适任证书》到国际或国内相应等级的船舶上担任电子技工职务。
(六)国际/国内航行船舶担任高级值班水手/机工:
1、在相应航区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满18个月;
2、完成相应的高级值班水手/机工岗位适任培训(2个月);
3、通过相应的高级值班水手/机工适任考试;
4、向海事局申请换发《高级值班水手/机工适任证书》。
(七)国内航行船舶值班水手/机工晋升国内航行船舶三副三管轮:
1、持国内航行值班水手/机工证书,担任相应职务不少于18个月;
2、完成相应的三副、三管轮岗位适任培训(12个月);
3、完成《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培训、考试,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4、通过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
5、在沿海航区相应等级、或者低一等级的船舶上,在船长或者合格的高级船员的指导下履行了不少于6个月的驾驶台或者机舱值班职责,并完成见习报告的内容;
6、向海事局申请换发沿海航区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
(八)国际航行船舶值班水手/机工晋升国际航行船舶三副三管轮:
1、持国际航行值班水手/机工证书,担任值班水手/机工职务不少于18个月,其中至少有6个月在国际航行船舶担任相应职务;
2、完成相应的三副、三管轮岗位适任培训(12个月);
3、完成《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培训、考试,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4、通过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
5、在无限航区相应等级、或者低一航区或者低一等级的船舶上,在船长或者合格的高级船员的指导下履行了不少于6个月的驾驶台或者机舱值班职责;
6、向海事局申请换发无限航区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
(九)直接申请沿海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证书:
1、接受不少于2年的全日制航海类中职/中专及以上教育或者接受不少于2年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
2、参加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
3、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并取得学历证明或培训证明;
4、申请沿海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的适任考试;取得相应的成绩证明;
5、持《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和《海员健康证书》,向海事局申请国内航行船舶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
6、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派遣合同,等待派遣上船;
7、上船前,向海事局申请见习簿开封;
8、持《培训合格证》、《海员健康证书》、船员服务簿和见习簿,到国内航行相应等级或低一等级的船舶见习12个月;
9、持《培训合格证》、适任考试成绩证明(***)、船员服务簿(已签注见习资历)和见习簿,向海事局申请《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和《沿海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
10、持《培训合格证》、船员服务簿、《海员健康证书》和《沿海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到国内航行船舶担任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
(十)直接申请无限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的适任证书:
1、接受2年的全日制航海类中职/中专教育或者接受2年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且具有不少于12个月海上服务资历,或接受全日制航海类高职/高专教育(3年),或者完成全日制非航海类大专及以上教育并接受不少于18个月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
2、参加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
3、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并取得学历证明或培训证明;
4、申请无限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的适任考试;取得相应的成绩证明(***);
5、持《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适任考试成绩证明》(***)和《海员健康证书》,向海事局申请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
6、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为之向海事局申办《海员证》;
7、上船前,向海事局申请见习簿开封,向出入境检验局申领《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8、持《培训合格证》、《海员健康证书》、《国际预防接种证书》、船员服务簿和见习簿,到国际航行相应等级或低一等级或国内航行相应等级的船舶上见习12个月;
9、持《培训合格证》、适任考试成绩证明(***)、船员服务簿(已签注见习资历)和见习簿,向海事局申请《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无限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
10、持《培训合格证》、船员服务簿、《海员健康证书》、《国际预防接种证书》、《海员证》、、《无限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到国际航行船舶担任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
(十一)三副、三管轮晋升二副、二管轮:
1、担任三副、三管职务累计18个月(其中担任无限航区三副、三管轮至少6个月);
2、任职安全记录良好;
3、持《服务簿》、《专业培训合格证》和《海员健康证明书》向海事局申请换发相应的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
(十二)晋升大副、大管轮:
1、担任二副、二管职务累计12个月(其中担任无限航区二副、二管职务至少6个月);
2、任职安全记录良好;
3、参加大副、大管轮岗位适任培训(3个月);
4、参加高级医护培训和保安员培训;
5、申请大副、大管轮考试,成绩合格;
6、上船前向海事局申请见习记录簿开封;
7、在相应航区相应等级或低一等级的船舶上见习3个月;
8、向海事局申请换发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
(十三)晋升船长、轮机长:
1、担任大副、大管职务累计18个月(其中担任无限航区大副、大管职务至少6个月);
2、任职安全记录良好;
3、参加船长、轮机长岗位适任培训(3个月);
4、申请船长、轮机长考试,成绩合格;
5、上船前向海事局申请见习记录簿开封;
6、在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的船舶上见习3个月;
7、向海事局申请换发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十四)电子技工晋升电子电气员:
1、担任电子技工满18个月;
2、完成相应的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12个月);
3、完成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
4、通过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
5、在相应等级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6个月的船上见习;
6、向海事局申请换发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
23楼 发表在 2018-07-25 13:56 回复(0)
(十五)持有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1、服务资历满足以下要求: 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或者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范围相应的累计不少于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2、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3、经过与其职务相适应的知识更新培训;
4、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二十四、在客船上任电子电气员也要取消客船限制么?如何取消?
答: 初次申请适用于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客船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3000千瓦及以上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在客船上任相应见习职务3个月。
通过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者,在客船上完成规定的18个月船上见习,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可以申请适用于客船的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
二十五、通过了三副、三管的《英语听力与会话》适任评估的成绩,在考值班水手、机工的时候还要评估水手、机工《英语听力与会话》吗?
答:通过无限航区750千瓦及以上二/三管轮《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项目适任评估的学员,其该项目成绩可作为无限航区值班机工《机工英语听力与会话》项目适任评估成绩;
通过750千瓦及以上二/三管轮《动力设备拆装》和《动力设备操作》项目适任评估的学员,其该两项目成绩可作为值班机工《设备拆装与操作》项目适任评估成绩;通过750千瓦及以上二/三管轮《金工工艺》项目适任评估的学员,其该项目成绩可作为值班机工《金工工艺》成绩。
通过无限航区电子电气员《电子电气员英语》适任理论考试的学员,其该科目考试成绩可作为无限航区电子技工《电子技工英语》理论考试成绩;通过无限航区电子电气员《船舶电子电气员英语听力与会话》项目适任评估的学员,其该项目成绩可作为无限航区电子技工《电子技工英语听力与会话》项目适任评估成绩。
上述相应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科目或项目合格成绩,应在初次申请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或电子技工适任考试前取得,且成绩在有效期内。
二十六、我持有旧版油轮培训合格证,现在过期了,要怎么换新版的合格证?
答:持有已过期的原液货船特殊培训合格证者重新参加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培训并考试通过后,在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有3个月及以上相应种类船舶的海上服务资历的,可直接申请签发液货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持有“04规则”特殊培训合格证书,但超过有效期不足1年的船员,在完成相应合格证补差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申请换发相应的新版培训合格证。
第六节 船员管理系统暨船舶船员协同系统
随着当前社会对电子政务需求的越发扩大,为推进海事信息化水平,全面掌握船员动态,方便社会机构、人员办理船员相关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于2010年委托江苏海事局牵头开发新版海船船员管理系统。新系统2011年下半年经试运行后,2012年2月27日正式在14个直属海事局推广应用。新系统以信息系统顶层设计思路为依据,提出了船员数据管理新理念、过程控制新方法、市场导向新战略,全面实现海船船员业务的网上申请和报备,并提供了强大的信息咨询、考试预约和短信提醒等社会服务功能,初步实现了系统大集成、数据大集中、管理大协同、服务大提升,极大的方便了船员、服务机构、培训机构和航运公司等相关单位。新版船员管理系统投入使用后,通过船员基础信息采集、历史证书核对等多种措施形成了权威船员数据库,并逐步推进了船员办证无纸化。
保证船舶配备足够的适任船员,是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和水上交通安全的基本,为突破这一监管难题,进一步做好船舶配员监督、加强船员信息数据联网工作,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出了建设船舶船员协同管理的新思路,经过一年多的开发、测试、修正和试运行,2013年4月1日起船舶船员协同管理系统正式在全国推广应用。这一系统不仅促进了海事执法人员的现场业务协同工作有效、持续开展,还极大的方便了船员了解个人相关信息,现在船员仅需携带身份证或船员卡,同时通过短信提醒服务,就可以及时了解本人任、解职情况,并通过网络手段更方便地了解个人资历等信息。
本节主要简要介绍了目前广泛应用的两大船员管理相关系统,并通过详尽案例对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和疑惑进行一一解读。
一、如果我忘记了自己在系统中的登录密码要如何找回?
答:可通过以下方式:
(一)忘记密码后可通过系统登录首页的密码找回功能通过邮箱方式自助找回(上海、广东海事局不适用);
(二)如果忘记了注册时填写的手机号码或者账号被别人注册了不能自助找回,可携带个人证件向海事机构申请密码重置。
说明:船员个人用户的登录名为个人身份证号码。
二、见习开封申请书上看不到个人申考职务是怎么回事?
答:输入身份证号码后点击准考证号码前的“+”号,选择准考证,申考类别、等级、职务会显示出来。
三、以资历条件在申请办理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以下称为Z07/Z08)时,系统中的申请项目不展示Z07/Z08什么原因?
答:原因可能有以下两种:
(一)可能是内河船员:内河船员不可以通过资历申请Z07/Z08证书,如所持服务簿注册类别正确,请通过人员信息报备管理查看是否与系统里的一致。
(二)资历不满足:按照过渡期实施办法,2012年1月1日前已在船上任职的船员,申请之日前3年内具有不少于6个月海上服务资历或者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并按保安计划履行过保安职责的,可在2014年01月01日前直接申请签发《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如要申请此培训项目需先维护资历。所以在保证其他条件满足的情况下,系统中至少要有3个月的资历。
四、“2012年1月1日前已在船上任职”及“3年内服务资历”这两句话要怎么理解?
答:“2012年1月1日已在船上任职”:只要系统中有任职日期在2012年1月1日之前的记录即可,3年内的服务资历可以不包括2012年1月1日之前的资历。
“3年内服务资历”:是指申请合格证的时间向前推3年的时间段,例如:2014年1月1日申请合格证,则服务资历必须是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日之间的资历。
五、办证时选择Z07/Z08,保存时提示需上传保安职责证明
答:按照过渡期办法,3年内有3个月服务资历,但资历不足6个月的需要履行过保安职责,系统中对保安职责的体现是上传相关的保安职责证明材料。
六、考试期数发布后,外网报考时看不到期数是什么原因?
答:可能的原因有三个:
(一) 考试计划制定时的考生范围:社会考生、特定院校考生、所有考生。
社会考生——仅个人船员可报名,单位不能报名。
特定院校考生——只有指定的院校可看到该期数。
(二)是否允许分支局报名:如果报名机构不是期数制定机构,也不在指定的分支局范围内,则将看不到该期数。
(三)考场设置:申报类型分为单位申报、个人申报、单位个人皆可。考点类型分为学生考试、船员考试、学生船员皆可。
如果船员或单位看不到考试期数,可以报告相关海事管理机构从上述三个方面检查。
七、在申报11规则适任证书时,为什么找不到04规则适任考试的准考证?
答:现在办理11规则证书,04规则考试准考证和11规则考试准考证都可以查询出来,但只是查询5年内与办理证书专业相同的准考证号码,而不是所有准考证号码。
八、我是甲类三管轮实习生,今年二月份下船,公司忘记给我报备下船,网上显示的任职天数比船上任职天数多了二十几天。这几天公司已经给我补报备下船了,请问网上那个任职时间要怎么办?
答:公司报备后会按照公司报备时间显示任职天数,可通过系统网站查询。若仍然有误,请携带个人相关证件和证明至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修正。
九、我信息采集时使用的手机号码已经不用了而且相片太久了也想更换,要怎么修改系统里接收短信的号码和个人相片?
答:手机号码可登录电子申报系统个人信息内自行修改,若需更换相片请携最新电子相片至个人信息采集的海事局申请更新。
十、我是航海院校的应届毕业生,今年我们学校就组织了一次大证的考试和补考,然后就不组织了,在海事局网站上报的时候提示在校生只能由学校报名,但学校明确说不组织了,所以想请问还有什么方法报考?
答:可通知学校将您的毕业信息进行报备,之后即可以社会船员身份申报补考。
十一、通过了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的考试,已经在船上任职了6个月的见习三副/见习三管轮,为什么在办理新版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时,还是提示没有见习资历?
答:船员通过了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的考试后,只有是航海院校的学生,并且已通过了三副/三管轮的考试,才允许见习三副/见习三管轮的资历算为见习水手/见习机工的资历。在上船见习前需要先报备,如果没有报备,可以通过培训机构进行航海院校学生补录。
十二、换发新版适任证书时,系统提示资历不符,只能办理原证书签发日期加五年的证书,需要什么资历,才能办理一本五年有效期的证书?
答:换新版证书,需要5年内有12个月或者半年内有3个月相应等级相应职务相应航区的资历。
十三、据说已船员个人信息已采集过的话,申请办证可以免交很多纸质材料,有哪些属于这个范畴?
答:自2014年3月1日起,申请办理船员证件时,海船船员管理系统中已具有完整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纸质材料。如:
(一)采用的资历为2013 年4 月1 日后通过船舶船员协同系统刷卡的,可免于提交服务簿复印件;
(二)2014 年3 月1 日前完成转档,且系统中存在电子转档证明的,可免于提交纸质转档证明(归档);
(三)船员管理系统中考试成绩合格的船员可视为信息完整,免于提交培训证明和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若需要核实船员身体条件符合船上各部门对身体条件特殊要求时,可要求提交船员健康证书。
十四、我想知道自己“11 规则”船员证书信息,要怎么申请查询呢?
答:自2014年3月1日起,“11 规则”船员证书有关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海事局外网网站(www.msa.gov.cn)进行查询。
十五、我最新的“11 规则”的适任证书找不到了,要是申请挂失补发该怎么办?
答:自2014年3月1日起,已通过海船船员管理系统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的船员,申请遗失补发的“11 规则”船员证书通过系统校核的,可替代“11 规则”规定的遗失公告或公证书。
上述 “11 规则”船员证书”,包括船员服务簿及“11 规则”船员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不包括海员证、船员健康证书、船上厨师培训合格证明、引航员适任证书以及“04 规则”船员适任证书、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特殊培训合格证书等。
十六、海船船员下船后发现没有及时办理解职,现在已经离开下船时所在港口,人在外省可以去补刷解职吗?
答:可以。可携带本人身份证至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下属签证点办理离船解职。办理非正常解职需提交非正常解职申请表、船员身份证复印件、记载相关任解职资历的《船员服务簿》复印件、任职船舶船长及主要在船船员名单、船舶所属公司或船舶开具的相关任解职证明文件(如有)等供核验。
十七、船员海上服务资历是如何计算的?
答:资历计算方式:船员服务资历采用按月份计算的方式。
例如:某船员有两条任解职记录:一条为2013年1月4日至2013年3月20日,一条为2013年4月4日至2013年6月30日,则船员的任解职信息的任职资历计算如下:
2013年1月4日至2013年3月3日为2个月,3月3日到3月20日为17天;2013年4月4日至2013年6月3日为2个月,6月4日到6月30日为27天;
对每条多余天数的计算:(17天+27天)/30天=1个月(向前取整);
该船员的实际资历为:2个月+2个月+1个月=5(月)。
十八、我已通过三管轮考试,同时也持有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能否上船做见习三管轮兼职值班机工,在签证的时候录入电脑的时能否填见习三管轮兼职值班机工?
答:可以。在系统中可以填写见习职务或兼职职务。船员在船根据所属部门不同,最多可以同时担任三个职务,即正职职务、见习职务和兼职职务,在办理任职登记业务时见习船员、兼职职务也应申报职务录入。驾驶类船员可以同时担任正职、见习和兼职三个职务;轮机类船员可以同时担任正职和见习二个职务。船员担任见习职务的,无需提交成绩等证明材料。
十九、长期锚泊、停航船舶或平台上任职的船员,其资历是否认可?
答:在长期锚泊、停航船舶或平台上任职的船员,海事管理机构认可其船员任职资历,在船舶签证时登记办理船员上下船信息。
二十、短程客船上的船员资历如何认可,是否可以视为一直在船?
答:在港作船、陆岛客运等船舶上服务的船员任解职频繁,海事机构认可其船员一直在船,累计所有资历(休长假除外)并办理船员任解职登记手续。
二十一、公务船舶现在都没有办理船舶签证,船上船员资历应如何认可?
答:福建辖区公务船船员任解职登记由船舶所属单位统一向直属局海事机构指定的海事处申报确认。
第七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
为全面履行STCW公约2010年马尼拉修正案,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以下简称健康证书)的签发与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2月29日印发,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由正文和四个附录构成,正文共六章34条,内容分别为总则、健康证书、体检机构、权利与义务、监督管理和附则,附录内容为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需开设的诊疗科目、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需配备的主要仪器、设备、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主检医师报备申请表和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仪器、设备清单。
本节结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海船员〔2012〕678 号)介绍了海船船员取得证明身体状况能够有效履行岗位职责的职业医学书面证明相关的管理法规。
一、健康证书不慎丢失,现想重办健康证明书,请问申报遗失和补办健康证都需要些什么材料?
答:健康证遗失需在全国性报纸上刊登遗失作废,刊登30日后方可向体检机构申请补办。期间还需向海事机构申请注销原健康证书。
二、请问对于国内航线船舶的船员,什么时候开始需要提供健康证?
答:2014年7月1日起国内航线船员需要提供健康证。
三、海事局认可的健康证体检机构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外网网站(http://www.msa.gov.cn),公共服务-船员管理-通知公告-“具备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资质及其所属主检医师的名单”一栏中可查询已公布的体检机构。
四、我有肝内胆管结石但无症状,可以申领海员健康证吗?如果因为结石不能办理健康证需要怎么办?
答:根据《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附录A第A.3.1条规定:消化道溃疡合并出血、穿孔、梗阻,肝硬化失代偿期或肝硬化合并食道静脉曲张,胆囊炎、胆石症并反复发生胆绞痛,急慢性胰腺炎,肠梗阻、肠粘连伴有明显症状者禁止上船工作;早期肝硬化患者、肠粘连无明显症状者可允许在沿海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消化道溃疡、胆囊炎、胆石症、肠梗阻治愈后两年内未出现任何症状者,不受限制。”
五、我有色弱,不影响平时工作生活,请问是否能通过健康证体检,是否影响上船?
答:根据《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4.8条对船员辨色力条件的规定:采用俞自萍假同色表测定,无红绿色盲。
六、我曾经得过甲亢,经过治疗目前已经基本治愈了,这是否对我办理健康证有影响,我能跑远洋船吗?
答:根据《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附录A的A.6.1条规定:甲状腺机能亢进或减退,且使用药物控制不良者禁止上船工作;治愈后一年内未复发或者口服药物控制良好者,可允许在沿海航行船舶上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两年未复发者,不受限制。
七、我是一名从业10余年的轮机长,医生说我听力受损,现在船员健康体检听力是怎么要求的?
答: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应按照《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30035-2013)规定的标准,为符合检查要求的人员签发健康证书。但在2014年7月1日之前已经注册为海船船员的,其听力检查标准可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船长和甲板部船员:以电测听力计测定,双耳裸听力在0.5、1.0、2.0、3.0kHz频段上平均小于等于30dB;
(二)船长和甲板部以外的其他船员:以电测听力计测定,双耳裸听力在0.5、1.0、2.0、3.0kHz频段上平均小于等于40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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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危防管理
第一章 国际公约
第一节 《MARPOL73/78》附则V-2011修正案
《MARPOL73/78》于1973年11月2日在国际海上污染会议通过,该公约有六个附则 :分别是附则I--防止油污染规则、附则II--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附则III 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MARPOL73/78》附则V对防止和控制由垃圾产生的海上污染作出了规定。国际海事组织为保证该公约的科学性、实效性,进行了数次修订。2012年来生效的公约修正案主要是:《73/78防污公约》V2011修正案。
一、《73/78防污公约》附则V2011修正案对船舶垃圾的定义是什么?
答:船舶垃圾系指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并需要连续或定期处理的各种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操作废弃物、所有的塑料、货物残留物、焚烧炉灰、食用油、渔具和动物尸体,但本公约其他附则中所界定的或列出的物质除外。垃圾不包括因航行过程中的捕鱼活动和为把包括贝类在内的鱼产品安置在水产品养殖设施内以及把捕获的包括贝类在内的鱼产品从此类设施转到岸上加工的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鲜鱼及其各部分。
二、《73/78防污公约》附则V2011修正案对货物残留物的定义是什么?
答: 货物残留物系指本公约其他附则未规定的、货物装卸后在甲板上或舱内留下的任何货物残余,包括装卸过量或溢出物,不管其是在潮湿还是干燥的状态下,或是夹杂在洗涤水中,但不包括清洗后甲板上残留的货物粉尘或船舶外表面的灰尘。
三、《73/78防污公约》附则V2011修正案对操作废弃物的定义是什么?
答:操作废弃物系指其他附则未规定的、船舶正常保养或操作期间在船上收集的或是用以储存和装卸货物的所有固体废弃物(包括泥浆)。操作废弃物也包括货舱洗舱水和外部清洗水中所含的清洗剂和添加剂。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操作废弃物不包括灰水、舱底水或船舶操作所必需的其他类似排放物。
四、《73/78防污公约》附则V2011修正案对塑料的定义是什么?
答: “所有塑料”系指所有含有或包括任何形式塑料的垃圾,其中包括合成缆绳、合成纤维渔网、塑料垃圾袋和塑料制品的焚烧炉灰。
五、《73/78防污公约》附则V2011修正案对特殊区域的定义是什么?
答:特殊区域系指某一海域,在该海域中,由于其海洋地理和生态条件以及其运输的特殊性等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特殊的强制办法以防止垃圾污染海洋。就本附则而言,特殊区域指地中海区域、波罗的海区域、黑海区域、红海区域、海湾区域、北海区域、南极区域和大加勒比海区域。
六、《73/78防污公约》附则V2011修正案的适用范围?
答:该附则须适用于所有船舶。
七、船舶垃圾在什么样情况下可以在特殊区域之外排放?
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船舶垃圾方可在特殊区域之外排放:
(一)仅当船舶处于在航状态且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时,方允许在特殊区域之外向海洋排放以下垃圾,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距最近陆地不少于3海里处排放业经粉碎机或研磨机处理后的食品废弃物。这种经粉碎或研磨后的食品废弃物须能通过筛眼不大于25毫米的粗筛。
2.未经上述第.1项处理过的食品废弃物,在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处排放。
3.对于无法以常用卸载方法回收的货物残留物,在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的地方排放。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这些货物残留物不得含有任何被列为有害海洋环境的物质。
4.对于动物尸体,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其排放须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
(二)在不危害海洋环境的条件下,货舱、甲板和外表面清洗水中含有的清洁剂或添加剂可以排放入海,但是,这些物质不得危害海洋环境。
(三) 当垃圾中掺入其他禁止排放或有不同排放要求的物质,或是被此种物质污染时,须适用更为严格的要求。
八、船舶在特殊区域内如何排放垃圾?
答:(一)仅当船舶处于在航状态并遵守以下规定时,方允许在特殊区域内向海洋排放以下垃圾:
1、排放食品废弃物入海须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但距最近陆地或最近冰架须不少于12海里。该食品废弃物须业经粉碎或研磨处理且须能通过筛眼不大于25毫米的粗筛。食品废弃物须未受任何其他类型的垃圾污染。除非已经过无菌处理,否则禁止在南极区域排放包括禽类和禽类部位在内的外来鸟类产品。
2、对于无法以常用卸载方法回收的货物残留物,须在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后方可排放:
(1) 货舱洗舱水中包含的货物残留物、清洗剂或添加剂不包含任何被列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的物质;
(2)出发港和下一目的港都在特殊区域内,且船舶在这些港口间航行时不会驶出特殊区域;
(3)这些港口没有足够的接收设施;
(4)排放包含残留物的货舱洗舱水须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或最近冰架,且距最近陆地或最近冰架不少于12海里。
(二)只有在对海洋环境无害的情况下,甲板和船舶外部表面清洗水中含有的清洁剂或添加剂才可以排放入海。
(三)以下规则适用于南极区域:
1. 各缔约国,如其港口内有来往于南极区域的船舶挂靠,有义务根据船舶使用需求,确保尽快为所有船舶提供可接收所有垃圾的充足的实用设施,不使船舶发生不当延误。
2. 各缔约国须确保悬挂其船旗的船舶在进入南极区域前,船上有足够容积储存船舶在该区域营运期间产生的所有垃圾,且已完成离开该区域后把这些垃圾排至某一接收设施的安排。
(四)当垃圾中掺入其他禁止排放或有不同排放要求的物质,或是被此种物质污染时,须适用更为严格的要求。
九、 哪些特殊情况下船舶垃圾可以不必遵守修正案的要求直接排放?
答: 在下列特殊情况下:
(一)保障船舶和船上财产安全或挽救海上人命所必需的船舶垃圾排放;
(二)由于船舶或其设备损坏而导致的垃圾意外灭失,且在损坏发生前后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来防止意外灭失或使其降至最低限度;
(三)渔具意外灭失,且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来防止这种灭失;或
(四)为保护海洋环境或保护船舶或其船员安全而从船上抛弃渔具。
(五)在航船舶,如果船上留存的食品废弃物明显会立刻危害船上人员的健康,则可以将这些食品废弃物进行排放。
十、《73/78防污公约》附则V2011修正案的垃圾排放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哪些垃圾禁止排放?
答:附则V2011修正案附则垃圾排放的基本原则由原来的“原则性许可”变为现在的“原则性禁止”,1)禁止排放任何垃圾入海。2)禁止排放任何塑料入海,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绳、合成纤维渔网、塑料垃圾袋和塑料制品的焚烧炉灰。3)禁止排放食用油入海。
十一、修正案中禁止排放的船舶垃圾如何处理?
答:船舶必须将修正案中禁止排放的船舶垃圾排入港口接收设施,取得船舶污染接收单位的接收凭证,并到所在地海事处办理《污染物接收证明》,与《垃圾记录簿》一同保存。
十二、附则V2011修正案对垃圾公告牌、《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记录簿》格式和内容做了更新,船舶必须在什么时间前配备?
答:国际航行船舶应不迟于2013年1月1日完成更新配备;沿海航行船舶应不迟于2013年4月1日完成更新配备。
十三、哪些船舶及设施需配备垃圾公告牌?布设的位置?
答:总长在12米及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式平台,均须配备并张贴垃圾公告牌,向船员和乘客公布船上的排放要求。
垃圾公告牌应布设在厨房区域、餐厅、起居室、驾驶台、主甲板、其他船员工作和生活处所及船上乘客居住和聚集场所的显著位置。
总长12米及以上,但不满400总吨的船舶应至少配备两块垃圾公告牌;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至少配备三块垃圾公告牌。
十四、哪些船舶及设施需配备《垃圾管理计划》?
答: 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经核准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式平台,须配备并执行《垃圾管理计划》。该计划应按照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2012垃圾管理计划制定导则》要求进行编写。
十五、哪些船舶及设施需配备《垃圾记录簿》
答: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经核准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式平台,均须配备《垃圾记录簿》,并按规定格式做好记录。
第二节《MARPOL73/78》附则IV修正案
为防止船舶排放生活污水污染海洋环境,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于1973年通过了MARPOL 73/78防污公约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以加强对船舶生活污水的管理,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然而,在1973年MARPOL 73/78附则IV通过后到2000年3月13日的IMO海环会44届会议召开时的27年中,仅有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43%的77个国家接受了MARPOL 73/78附则IV,还达不到所要求的生效条件。
为使附则IV尽快被更多的国家接受,同时为了使《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检验与发证与协调检验发证体系相符,海环会在2000年3月第44次会议上审议了MARPOL 73/78公约附则IV修正案,以大会决议批准,并规定在原附则IV生效后实施。2002年9月26日,已累计有88个国家加入,而且这些国家所拥有的商船总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51%,原附则IV已达到了MARPOL公约第15条(2)规定的生效条件,于2003年9月27日生效,海环会海为此专门在2002年10月1日以PMP(157)号通函形式对外发布了原附则IV的生效通知。我国宣布于2007年2月2日正式生效,由于条件限制,只对国际航行船舶生效。2014年1月15日,部海事局发文明确,国内沿海航行400总吨及以上现有船舶和小于400总吨但载客15人以上的现有船舶于2014年1月1日遵从该规定。
一、船舶生活污水的定义系?
答:生活污水是指:一是任何型式的厕所和小便池的排出物和其它废弃物;二是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三是装有活动物的处所的排出物;四是混有上述定义的排出物的其它废水。
二、《MARPOL》附则IV修正案适用范围?
答:本附则的规定适用于以下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400总吨及以上和小于4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上的船舶。
三、生活污水哪些情况可以不受规则要求直接排放?
答:以下情况可以不受规则要求直接排放生活污水:
(一)从船上排放污水是为保障船舶和船上人员安全或救助海上人命的需要;
(二)由于船舶或其设备受损而排放生活污水,条件是在发生损坏以前和以后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来防止此种排放或使排放减至最低程度。
四、《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有效期限?
答:由主管机关规定,但不得超过5年。
五、生活污水如何排放?
答:除满足下列全部情况,否则禁止将生活污水排放入海:
(一)船舶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使用主管机关所认可的设备,排放业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排放未经粉碎或消毒的生活污水。但不论哪种情况,不得将集污舱中储存的生活污水即刻排光,而应在船舶以不低于4节的航速航行时,以适当的速率排放;排放速率应经主管机关制订的标准予以认可;
(二)船舶所配备的正在运行的经认可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已由主管机关验证符合操作性要求,并且该设备的试验结果已载入该船的《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此外,排出物在其周围的水中不应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也不应使周围的水变色。
(三)如果生活污水与《73/78防污公约》其它附则所涵盖的污水混在一起时,除要满足本附则的要求外,还要满足其它附则的要求。
六.MARPOL附则IV 修正案中的特殊区域是指?
答:MARPOL公约修正案,指定波罗的海为MARPOL附则IV 中的特殊区域。
七、.MARPOL附则IV 修正案***殊区域排放的要求?
答:如在特殊区域内有足够的接受设施,禁止新客船(2016 年1 月1 日及以后)和现有客船(2018 年1 月1 日及以后)在特殊区域内排放生活污水。
25楼 发表在 2018-07-25 13:58 回复(0)
第三节《MARPOL73/78》附则VI 2011修正案
国际海事组织环保会于 2011 年7 月15 日通过了《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 年议定书》附则VI 修正案-引入船舶能效条款”,修正案于2013 年1 月1 日起生效。MARPOL 附则VI 修正案规定适用船舶应持有“国际能效证书(IEEC)”,且应在船上保存一份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船舶能效要求包括新船能效设计指数(EEDI)及所有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两个方面;同时主要修改内容为:在第13.6条“氮氧化物(NOx)”和第14.3条“硫氧化物(SOx)和颗粒物质(PM)”中,新增“美国加勒比海区域”为排放控制区(ECA),同时在附录VII划定了“美国加勒比海区域”的具体范围。
一、 “国际能效证书(IEEC)”适用范围?
答:400 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
二、 现有船舶的检验发证要求?
答:对于现有船舶,在2013 年1 月1 日或以后,验船师应结合IAPP 证书的首次中间检验或换证检验(取先者),确认船上持有SEEMP 和认可组织审核员签发的SEEMP 符合声明,确认合格后,签发“国际能效证书”或“国际能效符合证明”。如在2013 年1 月1 日或以后的IAPP 证书的首次中间检验或换证检验(取先者)中发现船上未持有SEEMP 和SEEMP 符合声明,应及时报告船旗国政府和认可组织。
三、 新船的检验发证要求?
答:对于新船除确认船舶持有SEEMP 相关文件外,还需确认EEDI 技术案卷和认可组织审图中心签发的“能效设计指数(EEDI)符合声明(最终验证)”等文件,确认合格后方可签发“国际能效证书” 或“国际能效符合证明”。对于目前在建的新造船若在2013 年1 月1 日以后完工交船,可结合新造船发证时(即IAPP 初次检验)申请签发IEEC 证书,但应该考虑到两种情况:
1)按照这些船签订建造合同日期,应属于现有船,所以在发证前,建造验船师应核查CCS 批准的SEEMP 和符合声明,然后即可以签发IEEC 证书,证书附件中关于新船的required EEDI 及attained EEDI 等不应填写;
2)虽然按照合同日期为现有船,但船东若提前要求满足新船的要求,并按照新船的要求进行船模试验及EEDI 验证等,并且有批准的SEEMP 和符合声明,这些均验证满足新船要求后,也可以按照新船签发IEEC 证书,证书附件中关于新船的required EEDI及attained EEDI 应填写。
四、 重大改建船舶的检验发证要求?
对于重大改建船舶除确认船舶持有SEEMP 相关文件外,还需确认EEDI 技术案卷和CCS审图中心签发的“能效设计指数(EEDI)符合声明(重大改建船舶)”等文件,确认合格后方可签发“国际能效证书” 或“国际能效符合证明”。
五、 IEEC 证书与IAPP 证书之间有何关系?
答:与IEEC 证书相关的EEDI 和SEEMP 是MARPOL 附则VI 新第4 章下的一个检验项目,而不是IAPP 证书的检验项目;IAPP 证书与IEEC 证书相互独立,其中任何一张证书的失效不会影响另一张证书有效性。
六、“美国加勒比海区域”(即新增ECA区)对航行船安装的柴油机有何要求?
答:(1)对于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当船舶在“美国加勒比海区域”(即新增ECA区)内航行时,对于船上安装的柴油机应符合第13.5.1.1条规定的氮氧化物Tier III排放标准;当船舶在此区域外航行时,符合13.4条规定的氮氧化物Tier II排放标准即可。
(2)对2016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且不打算进入“美国加勒比海区域”的船舶,此类船舶上安装的柴油机满足Tier II排放标准即可。值得注意的是,对适用的船舶,船东、船厂应购置并安装满足要求的柴油机。柴油机应持有相应的EIAPP证书,配套的技术案卷也应保存在船上。同时提请注意,根据目前的技术水平,一般情况下柴油机需要配备NOx减少装置如选择性催化还原系统(SCR)方能满足Tier III排放标准(另一技术“废气再循环”目前尚处于试验阶段),这意味着设计方至少需要考虑在机舱布置方面作相应调整,配备有SCR的柴油机,应按2008年NOx规则(经MEPC.217(63)修正)并参照SCR导则(MEPC.198(62))进行检验和发证。对于符合第13.5.2条的特殊情况,届时船上安装的柴油机满足Tier II排放标准即可。
七、对进入“美国加勒比海区域”的船舶在免除期过后对燃油要求方面有何规定?
答:根据新修订的第14.7条,对进入“美国加勒比海区域”的船舶给予了自修正案生效日起12个月的免除期。即从2014年1月1日起,当船舶在“美国加勒比海区域”内航行时,船上使用的任何燃油的硫含量不应超过1.00% m/m,并应按14.6条规定将相关的进/出该排放区转换作业等详细信息记录在航海日志中(当使用不同规格燃油进入或离开“美国加勒比海区域”时),同时还应提供符合第18条要求的加油记录单和代表样品。
八、ECA的燃油硫含量免除要求的具体内容?
答:2020年1月1日之前,在“北美区域”和“美国加勒比海区域”内航行的、2011年8月1日或之前建造的以推进锅炉为动力且最初并未设计成能够持续使用船用馏分油或天然气的船舶,可不必满足第14.4条规定的硫含量限值要求。
九、美国加勒比海区域具体指哪个范围?
答:美国加勒比海区域包括位于波多黎各自由邦和美属维京群岛大西洋和加勒比海岸附近由测地线连接的下列坐标范围内的海域:
第四节《2001 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2010年修正案
国际海事组织环保会于2010年10月1日决议通过了《2010船舶防污底系统检验和发证指南》,该指南替代原MEPC.102(48)号决议,主要增加或修订了如下条款和要求:1、根据AFS公约附则一,增加了对含有有机锡化合物的防污底系统的控制时间及措施(如,清除和/或覆盖);2、增加了对24米及以上但小于400总吨国际航行船舶的确认要求;3 、增加了对有机锡化合物的免除情况(允许有机锡化合物作为催化剂使用,但每千克干漆中的锡总含量不应超过2,500 mg);4 、修改了取样和检测的前提条件。
一、根据附录II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2001 年AFS 公约)检验的指导,如何进行初次检验?
答:按以下进行检验:
(1) 确认提供来自防污底系统生产商的声明和支持性资料,指出拟施涂于船舶的防污底系统和密封涂层(如适用)符合本公约的要求;
(2) 验证防污底系统的相关容器是否显示与支持性资料相同的数据;
(3) 确认受本公约附则1 控制的现有防污底系统已被除去或已施涂密封涂层;
(4) 验证施涂的密封涂层的相关容器是否显示与支持性资料相同的数据;
(5) 如果没有来自防污底系统生产商的支持性资料,或来自防污底系统生产商的支持性资料不提供足够的信息、防污底系统的取样或试验或现场进行的其他检查;
(6) 对于船长为24 m 或以上但小于400 总吨的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确认船东或船东授权的代理已完成防污底系统声明(2001 年AFS 公约)。
二、根据附录II(2001 年AFS 公约)检验的指导,防污底系统改变或更换时应怎么检验?
答:按以下进行检验:
(1) 确认提供来自防污底系统生产商的声明和支持性资料,指出拟施涂于船舶的防污底系统和密封涂层(如适用)符合本公约的要求;
(2) 验证防污底系统的相关容器是否显示与支持性资料相同的数据;
(3) 确认受本公约附则1 控制的现有防污底系统已被除去或已施涂密封涂层;
(4 )验证施涂的密封涂层的相关容器是否显示与支持性资料相同的数据;
(5 )对于船长为24 m 或以上但小于400 总吨的船舶,确认船东或船东授权的代理已完成防污底系统声明;
(6 )签署防污底系统记录。
三、根据附录I合格的防污底系统的指导规定,什么情况下涂层可以允许使用有机锡化合物?其在干漆中的锡总含量不应超过多少?
答:为符合本公约附则1,如果有机锡化合物对涂层不产生杀虫作用,可允许少量起化学催化剂作用的有机锡化合物(例如单基和二基代有机锡化合物)存在。从实践看,如果作为催化剂使用,有机锡化合物在每千克干漆中的锡总含量不应超过2,500 mg。
第五节《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02-13修正案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5届会议通过了《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章和第VII章的修正案,同时通过了《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以下简称《IMSBC规则》),该修正案和规则于2011年1月1日强制生效。我国作为《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缔约国,上述修正案和规则也于同日对我国生效。其后,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在其第89届和92届会议上通过了《IMSBC规则》第01-11和02-13修正案,分别于2013年1月1日和2015年1月1日强制生效。
为加强对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2015年3月18日,部海事局发文明确,国际运输和我国沿海运输固体散装货物严格执行《IMSBC规则》02-13修正案。
一、对国际运输和我国沿海运输(包括江海联运)的B组(具有化学危险性的)固体散装货物需向海事机构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和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审批手续。
二、船舶载运A组(易流态化的)和C组(既不易流态化又不具有化学危险性的)固体散装货物需向海事机构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办理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报告和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报告手续。
三、根据《IMSBC规则》的规定,部分固体散装货物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应开展什么工作 ?
答:部分固体散装货物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物理、化学性质和技术指标进行检测。
四、对于《IMSBC规则》中规定的A组(易流态化)物质,货物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固体散装货物提报告时,还需提交什么材料?提交的材料有什么注意事项?
答:还应提交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和货物含水量证明。货物适运水分极限的检测应在装货前六个月内按照《IMSBC规则》的规定进行取样和检测,如期间发生可改变货物适运水分极限的情况,应予以重新取样和检测。货物含水量的检测应在装货前7日内按照《IMSBC规则》的规定进行取样和检测,如期间发生可改变货物含水量的降水等情况,应予以重新取样和检测。货物含水量超过货物适运水分极限的,不得装船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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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内法规及管理要求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
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0年11月1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2012年以来对其进行了二次修正。该规定是中国政府履行《73/78防污公约》,确保公约的各项要求得以严格执行,使现行规定与公约最新要求相一致,与公约全面接轨的具体实施,对提高我国的履约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该规定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船舶污染预防制度体系,包括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船舶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和违法的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明确了海事机构管理职能和船舶有关作业活动范围、船舶污染防治管理的一般要求;同时建立了完善的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管理制度,明确了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舶油料供受作业以及船舶拆解、打捞、修造等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污染防治管理要求。
一、《规定》所指的“船舶有关作业活动”有哪些?
答:《规定》所称有关作业活动,是指船舶装卸、过驳、清舱、洗舱、油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以及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等活动。
二、船舶从事哪些活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规定,取得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并遵守相关操作规程,落实安全和防治污染措施?
答:船舶进行下列作业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规定,取得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并遵守相关操作规程,落实安全和防治污染措施:
(一)在沿海港口进行舷外拷铲、油漆作业或者使用焚烧炉的;
(二)在港区水域内洗舱、清舱、驱气以及排放压载水的;
(三)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的;
(四)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
三、单位和个人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应当怎么做?
答: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就近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四、船舶污染物主要有哪些?
答:船舶污染物主要包括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载水。
五、船舶不得向哪些依法划定的区域及海域排放污染物?
答:船舶不得向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排放污染物。
六、对于不符合排放要求以及依法禁止向海域排放的污染物,船舶应当如何处理?
答:船舶应当将不符合排放要求以及依法禁止向海域排放的污染物,排入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港口接收设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
七、船舶污染接收单位应当具备何种能力并经哪个部门批准?
答: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应当具有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的能力,并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八、船舶污染接受单位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应当出具什么单证?
答: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接收单证上必须如实填写所接收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并由船长签字确认。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上应当注明作业单位名称,作业双方船名,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
九、船舶如何办理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
答:船舶应当携带相应的记录簿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并将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
十、国际航行船舶在驶离国内港口前污染物接收有何要求?
答:国际航行船舶在驶离国内港口前应当将船上污染物清理干净,并在办理出口岸手续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有效的污染物接收证明。
十一、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处置的作业有何记录要求?
答: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处置的作业,应当在相应的记录簿内(如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等)规范填写、如实记录,真实反映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数量、处置过程和去向。不需要配备记录簿的船舶,应当将有关情况在作业当日的航海日志或者轮机日志中如实记载。
十二、使用完毕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应在船舶上保留几年?
答:应当在船保存2年。
十三、使用完毕的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记录簿船舶上保留几年?
答:应当在船保存3年。
十四、船舶垃圾如何存放?
答:船舶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对垃圾实行袋装。船舶应当对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对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分的垃圾应当单独存放。
十五、船舶需要设置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吗?
答:要。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设置与生活污水产生量相适应的处理装置或者储存容器。
十六、什么是污染危害性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名录由哪个部门公布?
答:《规定》所称污染危害性货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进入水体,会损害水体质量和环境质量,从而产生损害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等有害影响的货物。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名录,并根据需要及时更新。
十七、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需办理什么手续?有什么时间要求?
答: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进出港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适载申报手续;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适载申报之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货物适运申报手续。 货物适运申报和船舶适载申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船舶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进行装卸作业。
十八、船舶办理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载申报手续,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什么材料?
答: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包括承运人或者代理人有关情况以及货物名称、种类、特性等基本信息;
(二)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货物适运证明;
(三)由代理人办理船舶适载申报手续的,应当提供承运人出具的有效授权证明;
(四)防止油污证书、船舶适载证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五)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还应当在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内扼要说明所发生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有关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六)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舱单或者积载图;
(七)拟进行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装卸站。
十九、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交付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采取什么措施?
答: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交付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确保货物的包装与标志的规格、比例、色度、持久性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与防治污染的要求,并在运输单证上如实注明该货物的技术名称、数量、类别、性质、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二十、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交付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采取什么措施?
答: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交付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对货物的污染危害性质和船舶载运技术条件进行评估。
二十一、曾经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空容器和运输组件,可按照普通货物运输吗?
答:曾经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空容器和运输组件,应当彻底清洗并消除危害,取得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清洁证明后,方可按照普通货物交付船舶运输。在未彻底清洗并消除危害之前,应当按照原所装货物的要求进行运输。
二十二、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有何要求?
答: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应当符合国家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海洋污染环境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选择缓流、避风、水深、底质等条件较好的水域,远离人口密集区、船舶通航密集区、航道、重要的民用目标或者设施、军用水域,制定安全和防治污染的措施和应急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
二十三、船舶燃油供给单位供油后应当向船舶提供什么?
答:提供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
二十四、燃油供受单证内容包括什么?
答:燃油供受单证应当包括受油船船名,船舶识别号或国际海事组织编号,作业时间、地点,燃油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燃油种类、数量、密度和含硫量等内容。
二十五、燃油供受单证必须在船保存几年?
答:应当在船保存3年。
二十六、燃油样品必须在船上保存几年?
答:应当在船保存1年。
二十七、船舶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行为,海事管理机构将如何处理?
答: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停止作业、强制卸载,禁止船舶进出港口、靠泊、过境停留,或者责令停航、改航、离境、驶向指定地点。
二十八、船舶的结构不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船舶检验规范或者有关国际条约要求的,将受到何种处罚?
答: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九、船舶未配备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或配备的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数量和技术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将受到何种处罚?
答: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或者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船舶未持有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的,将受到何种处罚?
答: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或者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一、船舶向海域排放《规定》中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将受到何种处罚?
答:由海事管理机构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二、船舶超过标准向海域排放污染物,或未按照规定在船上留存船舶污染物排放或者处置记录的;或船舶污染物处置记录与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数量不符合的,将受到何种处罚?
答: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三、船舶未如实记录污染物处置情况的或未按照规定办理污染物接收证明的;将受到何种处罚?
答: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四、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过境停留、进行装卸的,将受到何种处罚?
答: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五、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将受到何种处罚?
答: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六、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不符合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载要求的或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未在具有相应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的码头、装卸站进行装卸作业的;将受到何种处罚?
答: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七、船舶未按照规定保存污染物接收证明的;将受到何种处罚?
答: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八、船舶未按照规定保存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的;将受到何种处罚?
答: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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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
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0年11月16日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实施,自2012年以来对其进行了二次修正。该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其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也适用《规定》。
一、《规定》所称“应急处置”是指什么?
答:“应急处置”是指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为控制、减轻、消除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采取的响应行动。
二、哪些船舶进港前或者港外装卸、过驳作业前需要在与相应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答:有以下种类船舶:载运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载运油类之外的其他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1万总吨以上的载运非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
三、载运散装油类货物的,600总吨以下仅在港区水域航行或作业的船舶应当与那个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答:应当与四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四、载运散装油类货物的,600总吨以上2000总吨以下仅在港区水域航行或作业的船舶,应当与那个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答:应当与三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五、载运散装油类货物的,2000总吨以上仅在港区水域航行或作业的船舶,应当与那个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答:应当与二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六、载运散装油类货物进出港口和从事过驳作业的船舶,应当与那个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答:应当与二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七、载运油类之外的其他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在船舶进港前或者港外装卸、过驳作业前,与那个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答:(一)进出港口的船舶以及在距岸20海里之内的我国管辖水域从事过驳作业的船舶应当与二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二)在距岸20海里以外的我国管辖水域从事过驳作业的载运其他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与一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八、1万总吨以上的载运非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在船舶进港前或者港外装卸、过驳作业前,与那个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按照以下要求与相应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答:(一)进出港口的1万总吨以上2万总吨以下的船舶应当与四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二)进出港口的2万总吨以上3万总吨以下的船舶应当与三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三)进出港口的3万总吨以上的船舶以及在我国管辖水域从事过驳作业的船舶应当与二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九、船舶污染清除协议需要留船备查吗?
答:要。
十、船舶发现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未履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如何处理?
答:应当向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所在地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十一、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船舶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就近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通知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并根据应急预案采取污染控制和清除措施。船舶在终止清污行动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停止应急处置措施。
十二、船舶发生事故有沉没危险时,应该如何处理?
答:应当按照规定采取防止溢油措施,尽可能关闭所有货舱(柜)、油舱(柜)管系的阀门,堵塞货舱(柜)、油舱(柜)通气孔。
十三、船舶未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或者应急预案未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将受到何种处罚?
答: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其经营人未按照规定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的;将受到何种处罚?
答: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发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迟报、漏报事故的;船舶和船员将受到何种处罚?
答:对船舶,由海事管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瞒报、谎报事故的,对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海事管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并处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件的处罚。
十六、发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有关作业单位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的,船舶和船员将受到何种处罚?
答:发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有关作业单位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的,对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并处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个月至3个月的处罚。
第三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一部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综合性的行政法规,具体规定了我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要求。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等。国务院第591号令。《条例》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危险化学品是指什么?
答:《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二、危险化学品的包装有什么要求?
答: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有什么要求?
答: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四、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有什么要求?
答: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五、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配备什么用品和器材?
答: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六、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掌握什么知识?
答: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七、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如何操作?
答: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八、内河封闭水域禁止运输什么物品?
答: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九、内河封闭水域以外的水域禁止运输什么物品?
答: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十、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应当取得什么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
答: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十一、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什么内容并取得同意?
答: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十二、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什么标志和显示什么信号?
答: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十三、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是否需要申请引航?
答:要。
十四、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船舶)说明什么?
答: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十五、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如何处罚?
答: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将受到何种处罚?
答: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将受到何种处罚?
答: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船舶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将受到何种处罚?
答: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将受到何种处罚?
答: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楼 发表在 2018-07-25 14:02 回复(0)
第五部分 国内其他法律法规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主要目的是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基本准则,为人民法院审理海事海商案件提供法律依据。该法共有15章278条,除总则外,包括了涉及以下各项制度的内容,即: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员、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定期租船、光船租赁)合同、海上拖航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合同、时效、涉外关系的法律运用、附则等。作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基本准则,《海商法》实施以来,对于健全和完善中国的海商法律制度,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国航运市场,推动中国海运业向市场化方向转型,缩短中国与国际航运市场经济之间的距离,促进中国海运事业和对外经济贸易事业的发展等,已经并且仍在发挥着重要和积极的促进与保障作用。但是由于社会发展变化和《海商法》本身在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缺陷,《海商法》修改研究工作一直在持续和深入,为未来《海商法》修改奠定基础和准备。
一、哪些船舶不适用于《海商法》?
答:根据《海商法》第三条的规定,在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中,用于军事的船舶、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不适用于《海商法》。
二、外国籍船舶可以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吗?
答:根据《海商法》第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三、《海商法》中的船舶优先权制度对船员有什么影响?
答:根据《海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海事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司法程序扣押和拍卖与债权产生有关的当事船舶,并对拍卖价款享有优先于船舶抵押权及其他债权而受偿的权利。受偿顺序:
第一,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价款产生的费用等先行从船舶价款中扣除;
第二,在扣除诉讼费用后,顺序如下:
(1)船长、船员的工资请求;
(2)人身伤亡请求;
(3)港口规费请求;
(4)救助款项请求;
(5)侵权造成的财产赔偿请求。
第(1)、(2)、(3)、(5)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三,例外情况。当上述第(4)项救助款项请求后于第(1)、(2)、(3)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1)、(2)、(3)项受偿。而且,第(4)项中有两个以上还是请求的,亦是后发生的先受偿。所以船员在船上服务,对工资请求、人身伤亡请求船舶优先权。
四、船舶所有权转让后,船员还可以就拖欠工资申请船舶优先权吗?
答:可以。根据《海商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海事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行使的除外。所以船员在船舶所有权转让后,仍可以就拖欠工资申请船舶优先权,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船员应当在海事法院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向海事法院申请登记。
五、船长的司法职能体现在哪里?
答:船长的司法职能主要体现在《海商法》第三十六条,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船长有权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船长采取这些措施时,应当制作案情报告书,由船长和两名以上在船人员签字,连同犯罪嫌疑人送交有关当局处理。
六、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人员及财产安全时,对船长作出弃船决定有何要求?
答:根据《海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以作出弃船决定;但是,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
七、弃船时船长的职责包括哪些?
答:根据《海商法》规定,船长在弃船时必须采取一切措施:
一是首先要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
二是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海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
八、承运人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负有什么样的责任?
答:根据《海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这些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货物适装。
九、由于船员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造成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不需承担。根据《海商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如果是由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十、因不可抗力原因船舶无法抵达目的港卸货,船长可以怎么做?
答:根据《海商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已经履行合同。
十一、船员故意造成旅客行李的灭失是否可以援用海上旅客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限额?
答:不可以。根据《海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经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不得援用《海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所以船员作为承运人的受雇人,如果故意造成旅客行李的灭失,是不得援用《海商法》中关于海上旅客运输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十二、海上人命救助是法定义务吗?
答:是的。根据《海商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有义务尽力救助海上人命。
十三、在海难救助中,救助无效果一定无报酬吗?
答:不是的。根据《海商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取得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救助未取得效果的,除《海商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无权获得救助款项。所以也就是说,如果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即使无救助效果,也可以按照《海商法》的规定获得救助报酬和特别报酬。
十四、船员在受雇期间受伤,向船舶经营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是否受《海商法》中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答:不受此限制。根据《海商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海商法》第十一章的规定不适用于: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根据调整劳务合同的法律,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对该类赔偿请求无权限制赔偿责任,或者该项法律作了高于本章规定的赔偿限额的规定。所以,如果船员在受雇期间受伤,向船舶所有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是不适用《海商法》第十一章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规定的。
29楼 发表在 2018-07-25 14:03 回复(0)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施行,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该法共8章64条,包括总则、种类和设定、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决定、执行、法律责任和附则,对于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持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各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所以,行致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惩戒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和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组织的一种行为,属于行政制裁范畴。行政处罚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是对行政违法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的制裁,行政处罚是对违法人进行惩戒,使其不再重犯,是一种法律制裁。行政处罚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与公民关系密切、存在于各个领域。这些年来,它切实保障了公民的权利,有力促进了政府依法行政。
一、船员是否适用《行政处罚法》?
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各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所以船员如果违反了《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则适用《行政处罚法》,当然,在承担《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同时也享受《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几种?
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
三、海事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是哪个?
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海事管理机构作为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违反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人实施海事行政处罚。
四、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船员必须履行哪些义务?
答: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船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有:
(一)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
(二)协助行政机关调查的义务;
(三)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四)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船员可否免除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答:不能免除。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所以,如果船员受到行政处罚,但是并不能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六、船员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会受到不同行政机关的多次罚款吗?
答:不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所以对当事船员只有一个违法行为,但是违反了两个及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海事管理机构罚款一次,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对船员的这个违法行为再进行处罚,但是如果行政法律规定可以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时,海事管理机构对当事船员处以罚款并扣留船员职务证书的行政处罚,这并不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七、船员有违法行为是否可以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具体有什么条件?
答: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的规定,船员若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和其他法定情形,这些都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如果船员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然,以上情形的适用的前提就是船员要提供足够证据能够证明其存在以上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
八、船员的违法行为未被及时发现,如果事后被发现会受到行政处罚?
答:这是行政处罚的时效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所以如果船员的违法行为未被及时发现,事后发现是否会受到行政处罚要看船员违法行为发现的时间:船员的违法行为是属于一次性的,那么该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行政机关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如果船员的违法行为是属于连续性或继续性的,以上规定“两年”时间自船员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在两年内将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如果在两年后,将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九、对于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船员有哪些权利?
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具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海事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会向当事船员发出“行政处罚通知书”,告知当事船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陈述和申辩权。当事船员对海事管理机构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行政机关要充分听取意见,并对船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三)要求举行听证权。如果对当事船员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吊销船员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船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当事船员认为海事管理机构在给予自己处罚的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范围行为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变更或撤销违法处罚决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请求国家赔偿权。海事管理机构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船员造成财产损害的,当事船员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六)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当事船员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七)申诉或者检举权。当事船员对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海事管理机构认真审查后发现行政处罚确有错误的将主动改正。
十、如果船员对行政处罚提出陈述和申辩时,会加重行政处罚吗?
答:不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船员对海事管理机构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海事管理机构要充分听取意见,并对船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因此,船员的申辩不会加重行政处罚。
十一、船员如果对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是否停止执行?
答:不停止执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船员可以在船上缴交罚款吗?
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有三种情形船员可以在船上缴交罚款:
(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当事船员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当事船员提出要当场缴交的,海事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其他情况下海事管理机构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船员要在收到海事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十三、船员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如果船员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将可以采取以上三种措施。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简称《行政强制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是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规。该法共有7章71条,主要包括总则、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责任、附则,其是我国出台的第六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并称行政程序立法“三部曲”,对进一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作为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最新出台的一部重要法律,体现了比较深刻的人文关怀和法治精神。例如,“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第四十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第五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八条)等等。《行政强制法》系统解决了行政强制中主体、设权、程序、监督、救济的问题,形成真正意义上行政强制的制度是完善国家法制体系,全面推进和完善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标志。
一、船员是否适用《行政强制法》?
答:《行政强制法》规定,海事管理机构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所以如果船员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法律法规明确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那么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对船员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目前,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是《船员条例》中的责令改正。
二、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哪几种?
答: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行政强制措施并不限于以上这四种,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也可以创设新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违法船员是否一定会面临行政强制吗?
答:不是。海事管理机构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首先,如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违法船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那么海事管理机构才有可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其次,如果当事船员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所以,违法船员不一定会面临行政强制。
四、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吗?
答:不行。因为《行政强制法》第十条已经明确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属于是行政规章,是不能作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五、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有什么不同?
答:《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主要有两方面区别: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手段,往往属于为迅速查处违法行为而作出的临时性处置。行政强制执行都是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后,为执行该行政决定所采取的强制手段。行政强制措施都是暂时性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而行政强制执行则是终局性的。
六、海事管理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是否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船员履行义务?
答:是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所以,海事管理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船员履行义务,催告书主要包括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和当事船员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七、在哪些情形之下可以中止行政强制执行?
答: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止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情形包括: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八、当事船员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能否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诉讼期间一般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也就是说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一经作出,应当按照决定要求的期限履行,即使当事船员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都不影响行政强制执行。
九、如果船员拒不履行海事管理机构的行政决定,会有什么后果?
答: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船员在海事管理机构的行政决定期限内拒不履行义务的,经催告,当事船员仍不履行的,海事管理机构将在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强制执行。
十、如果海事管理机构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船员可否获得赔偿?
答:可以。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如果海事管理机构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给当事船员造成财产损害的,当事船员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30楼 发表在 2018-07-25 14:04 回复(0)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简称《行政许可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是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规定制定本法。该法共8章83条,主要包括总则、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行政许可的费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因为行政许可行为与同公民关系十分密切,所以《行政许可法》在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的同时,主要考虑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等,同时,本法又在保护公民权利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方面,寻找最佳结合点,既保护了公民权利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这部法律的实施将对我国的行政管理产生巨大的影响,尤其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极大地促进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化水平的提高。
一、船员与《行政许可法》有什么关系?
答:船员的考试、发证都与《行政许可法》息息相关,属于行政许可中“需要确定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所以船员在申请考试、发证需符合《行政许可法》关于“如实”反映情况提交材料的要求,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利,海事管理机构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二、船员对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的船员考试、发证等行政许可,享有哪些权利?
答: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的规定,具有以下权利:
(一)陈述和申辩权。船员对海事管理机构所实施的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行政机关要充分听取意见,并对船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二)请求国家赔偿权。海事管理机构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船员造成财产损害的,船员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当事船员认为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范围行为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变更或撤销违法处罚决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船员在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员考试、发证,如何了解查询所需材料?
答: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目前,海事管理机构的主要做法是将船员考试、发证有关的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或门户网站公示,因此船员可至海事管理机构办公场所或其门户网站查询所需材料,同时可致电咨询。
四、船员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考试发证时,应注意哪些?
答: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所以,船员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考试发证时,应当如实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申请船员考试、发证的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船员申请办理船员证书后,怎样知道证书办理情况?
答: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所以,船员在申请办理船员证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事项之外,海事管理机构会将办证的实施情况和结果进行公开,主要是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
六、参加船员统一考试,怎么知道考试时间?
答: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因此,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船员统一考试时,要事先公布将船员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目前主要是在海事管理机构的门户网站上提前二十天公开下一期船员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
七、船员考试、发证需要收费吗?
答: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九条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船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引航员等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收费标准征收船员考试评估规费。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等理论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450元。船员专业培训和特殊培训理论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80元。实际操作考试按理论考试的收费标准执行。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不合格需要进行补考(无论几门)的,分别按相应考试收费标准的50%计收。所以船员申请参加船员考试,申考项目不同,缴交的船员考试费用也不相同。但是,无论是初次申办还是申请补发、换发船员证书均不收费。
八、如果发现其他船员持有伪造的船员证书,应怎么办?
答: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也就是说,船员如果发现其他船员持有伪造的船员证书,在船上提供服务时,有权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举报,海事管理机构将及时核实处理。
九、船员以欺骗手段取得船员证书,证书是否继续有效?
答:无效。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船员以欺骗手段取得船员证书,该行政许可应当予以撤销,证书也将予以注销。同时,船员的违法行为将按照《行政处罚法》、《船员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罚款、吊销证书的一种或几种行政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船员适任证书被吊销的,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船员适任证书。
十、船员无证上船,会有什么后果?
答: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如果船员未取得相应的船员证书,擅自上船服务,海事管理机构将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简称《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目的在于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复议法》共7章,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简称《行政复议条例》)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共7章,66条,是国务院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作用、有效实施《行政复议法》而制定的规范实施过程行为的具体法条,其最终目的与行政复议法是一致的。《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条例》贯彻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把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制度,加以法律化和规范化。行政复议强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合法、正确地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从制度上遏制和清除腐败,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一、行政复议对船员有什么作用?
答:行政复议法的主要作用就是,当公民受到行政机关不公正对待时,及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如果船员认为海事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时,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
二、船员对海事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有何救济途径?
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所以,如果船员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船员可以对哪些事项提起海事行政复议?
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概括地说,如果船员认为海事管理机构对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其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一)警告、罚款、扣留或吊销船员职务证书等海事行政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等海事行政强制措施;
(三)海事行政许可决定;
(四)其他具体海事行政行为。
四、船员认为海事管理机构未依法办理船员证书的,其申请海事行政复议有无时间限制?
答:有限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船员认为海事管理机构未依法办理船员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员证书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五、船员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提起海事行政复议?
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申请的,可以口头申请。所以,船员既可以口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书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果船员口头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船员核对或者向其宣读,并由船员签字确认。如果,船员书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通过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
六、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进行了统一规范。
七、海事管理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船员应当向哪个机构提出海事行政复议?
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海事管理机构属于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所以当事船员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事管理机构发生行政争议时,应当向其上一级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复议申请。
八、海事行政复议申请是否收取费用?
答:不收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船员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不需要缴交任何费用。
第六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简称《行政诉讼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主要是为了规范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并保障人民法院能够正确、及时的审理行政案件。该法共11章100条,规定了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参加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各种法律规范,主要包括总则、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执行、侵权赔偿责任、涉外行政诉讼和附则。这是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制定后作出的首次修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于排除我国目前行政诉讼种种法律障碍和困难,保障行政争议解决法律渠道的顺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一、如果海事管理机构拒绝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船员签发船员证书,当事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答: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均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该情形属于海事管理机构的行政不作为行为现象,船员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申请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员证书,行政机关拒绝办理或者不予答复的,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这种行政不作为,船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船员职务证书被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答: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如果船员认为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非法吊销其船员职务证书,未给予合理解释答复的,对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船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三、如果船员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确认被告?
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所以,如果船员要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明确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并将其作为被告。
四、如果船员提起行政诉讼,是否需要提交证据?
答:否。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所以,在一般情况下,船员如果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需要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船员不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船员应当提供其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以下两种情形除外:一是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是船员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同时,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船员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船员无法举证的,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五、如果船员起诉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先经过海事行政复议吗?
答:不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船员可以先向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如果船员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海事行政复议并非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
六、如果船员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什么时间内提出?
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船员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船员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人民法院传唤传票拒不到庭,将承担什么后果?
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所以船员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照撤诉处理。
八、如果船员拒绝履行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将承担怎样的后果?
答:否。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所以,如果船员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将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31楼 发表在 2018-07-25 14:05 回复(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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