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
本指南旨在帮助检查官对船舶配备的GMDSS设备进行检查,以判断其是否符合国际公约及国内规范的要求。
二、 依据
SOLAS 第四章
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2)
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4年修改通报
非国际航行船舶的无线电通信设备配备的规定(船规字1998-4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三、 适用
1、 对于国际航行船舶(国轮、外轮),所有客船和300总吨以上的货船自1999年2月1日起适用GMDSS--SOLAS 第四章;
2、 对于20米以上的非国际航行船舶,1999年2月1日起适用《非国际航行船舶的无线电通信设备配备的规定》(船规字1998-446号)。
其中:1999年2月1日以后建造的船舶,应符合该规定所有适用要求。
1999年2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在2001年2月1日或确定的其它日期之后,应符合《规定》所有适用要求。在2001年2月1日或确定的其它日期之前,应符合《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2)的要求或《规定》的要求。
四、 检查
1、 证书有效期:国际航行客船应持《客船安全证书》,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国际航行货船应持《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每年进行定期检验(发证协调系统)。国内航行船舶应持《船舶检验证书簿》。
2、 证书完整性:国际航行船舶应持《设备记录簿》(Form P、Form R)。
3、 海区划定:
中国A1海区是以沿海13个VHF DSC岸台为圆心,以25海里为半径的圆所覆盖的海域。
A2海区是以沿海16个MF DSC岸台为圆心,以100海里为半径的圆所覆盖的海域(基本上对我国距岸100海里以内的沿海海域形成链状覆盖)。通常中、日、韩航线、中国南北航线属于A1+A2海区。
A3海区是除A1、A2海区外,INMARSAT静止轨道卫星覆盖区域。A1+A2+A3通常指南北纬70度之间区域,航行欧洲、美洲、澳洲、非洲均属于该海区。
A4海区是南北纬70度到两极区域,南极考察船航行的区域属于该海区。
4、 保证设备可用性的方法及船舶最低安全配员:
船舶配备的无线电设备应保证公约所要求的功能随时可用,为此,船舶采取双套设备、陆上维修、海上维修的方法确保设备的可用性。
双套设备是指船舶配备附加的无线电设备,以确保设备随时可用。
陆上维修是指船舶与经营区域内的某一公司签定协议,形成维修网络,保证对船舶无线电设备的保养和维修提供适当支持,保证设备故障能够及时得到修复,从而确保设备可用性。
海上维修是指船舶具备电子维修能力,在海上维修设备可能出现的故障,以确保设备可用性。
1)、如船舶采用双套设备的方法确保设备可用性,应配备足够的附加设备(具体要求见附表)。其配员不要求操作员具备电子维修能力,如航行A3、A4海区的船舶配备一名专职GMDSS通用操作员或两名兼职通用操作员即可满足安全配员要求。
2)、如船舶采取陆上维修的方法确保设备可用性,应提供满意的具体措施。其配员不要求操作员具备电子维修能力。
3)、如船舶采取海上维修的方法确保设备可用性,应配备所有设备的技术资料和足够的备品、备件及测试设备。其配员要求操作员具备电子维修能力,航行A3、A4海区的船舶配备一名专职GMDSS无线电电子员可满足安全配员要求。
航行A1、A2海区的船舶应采取三种方法之一;航行A3、A4海区的船舶应采取三种方法中的任意两种,一般情况下采取双套设备和陆上维修两种方法。
5、 GMDSS设备配备----检查实际设备与证书的符合情况。
对于国际航行船舶:(以下为设备配备的简化,具体配备要求应见附表、公约及规范。)
1)、A1海区:VHF,SART,NAVTEX(或EGC),EPIRB,TWO-WAY VHF;双套设备应增加一台VHF。
2)、A2海区:VHF,SART,NAVTEX(或EGC),EPIRB,TWO-WAY VHF,MF;双套设备应增加一台VHF,MF。
3)、A3海区:
方案1:VHF,SART,NAVTEX(或EGC),EPIRB,TWO-WAY VHF,SES,MF;双套设备应增加一台VHF,SES或MF/HF。
方案2:VHF,SART,NAVTEX(或EGC),EPIRB,TWO-WAY VHF,MF/HF;双套设备应增加一台VHF,SES或MF/HF。
4)、A4海区:VHF,SART,NAVTEX(或EGC),EPIRB,TWO-WAY VHF,MF/HF;双套设备应增加一台VHF,MF/HF。
对于国内航行船舶:
1)、A1海区:VHF,SART,NAVTEX(或EGC),EPIRB,TWO-WAY VHF;双套设备应增加一台VHF。
2)、A2海区:VHF,SART,NAVTEX(或EGC),EPIRB,TWO-WAY VHF,MF或MF/HF或SES;双套设备应增加一台VHF,MF或MF/HF或SES。
6、 无线电日志、无线电台执照、《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设备操作手册。
7、 备用电源
1)、备用电源的安装与位置;
2)、蓄电池的实际容量在过去12个月内被核准的文件证明。
8、 天线:目测天线和馈电线的位置和外观,检查天线的绝缘和安全。
9、 无线电设备的功能、安装、位置、可用性。(具体检查方法及处理意见参考检查手册)
1) 检查各种设备是否具备公约、规范的功能要求;
2) 设备的安装、位置是否符合公约、规范要求;
3) 设备的外观、标识、有效期及相关证书;
4) 从主电源、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电源供电时,通过操作性检查判断设备各种功能的可用性。
五、 缺陷处理原则
缺陷处理的基本原则是确保船舶具备公约要求的9种功能。但只要船舶能执行所有遇险和安全功能,如果用于常规无线电通信的设备发生故障,则不应认为船舶不适航,在不容易获得维修的港口,也不得作为滞留船舶的理由。
船舶不能正常执行某项遇险和安全功能,应视为滞留缺陷。检查官应运用专业知识判断船舶可能存在的缺陷对船舶正常执行遇险安全功能构成的不利影响,从而判断缺陷严重程度,决定处理措施。
具体处理措施参考检查手册。
附表:
1、 国际航行船舶GMDSS设备配备简表:
(注:下表仅为简表,具体配备要求仍以公约、规范为准)
序号 设备名称 船舶按海区配备无线电通信设备的数量(台)
A1 A1+A2 A1+A2+A3 A1+A2+A3+A4
方案1 方案2
1 VHF 1 1 1 1 1
2 NAVTEX 1 1 1 1 1
3 406MHz---EPIRB 任选一种 任选一种 任选一种 任选一种 1
4 1.6GHz—EPIRB
5 VHF—EPIRB
6 MF 1 1
7 MF/HF 1 1
8 SES 1
9 EGC 1 1
10 SART 2 2 2 2 2
11 TWO-WAY VHF 3 3 3 3 3
2、国内沿海航行船舶的无线电通信设备配备要求
序号 设备名称 船舶按海区配备无线电通信设备的数量(台)
A1 A1以外的海区
1 VHF 1 1
2 NAVTEX 1 1
3 406MHz---EPIRB 任选一种 任选一种
4 1.6GHz—EPIRB
5 VHF—EPIRB
6 MF 任选一种
7 MF/HF
8 SES
9 SART 2 2
10 TWO-WAY VHF 2 2
2、 附加无线电通信设备配备定额
国际航行船舶
序号 设备名称 船舶按海区配备附加无线电通信设备的数量(台)
A1 A1+A2 A1+A2+A3 A1+A2+A3+A4
1 VHF 1 1 1 1
2 MF 1
3 MF/HF 任选一种 1
4 SES
非国际航行船舶
序号 设备名称 船舶按海区配备附加无线电通信设备的数量(台)
A1 A1以外的海区
1 VHF 1 1
2 MF 任选一种
3 MF/HF
4 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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