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议定书于1921年3月10日至4月20日由国际联盟在巴塞罗那召开的通行与过境会议上通过,1922年10月31日生效。参加议定书的国家有:阿尔巴尼亚、奥地利、英国、纽芬兰、巴勒斯坦、百慕大、新西兰、智利、前捷克斯洛伐克、丹麦、芬兰、希腊、匈牙利、卢森堡、挪威、罗马尼亚、瑞典、泰国、土耳其、斐济、摩洛哥、尼日利亚等。 |
时效性:有效 |
签订地点:巴塞罗那 |
签订日期:1921.04.20 |
生效日期:1921.04.20 |
1921年4月20日在巴塞罗那签署的国际可航水道制度公约的各签字国,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已在本议定书上签字,在此声明,在其根据有关被视为具有国际性的可航水道公约所给予的通航自由之外,在互惠和不妨碍其主权权利的条件下,在和平时期,在处于其主权或权力之下的、虽不被视为具有国际性,但可用于普通商业性通海航行的 (a)所有可航水道上, (b)所有天然可航水道上,以及位于这些水道上的所有港口内,对不转运的进出口运输,它们进一步给予本议定书的任何签字国的船旗以完全平等的待遇。 在签署本议定书时,各签字国应声明是在上述第(a)款所指范围内完全接受该义务,还是在第(b)款规定的更有限的范围内接受该义务。 已接受(a)款的国家,对已接受(b)款的国家而言,不应受到约束,但在(b)款定义的条件下除外。 拥有许多迄今未对国际商业开放的(位于可航水道上的)港口的国家,在签署本议定书时,可将上述所指的一条或数条可航水道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 签字国可以声明,它们对本议定书的接受,并不包括处于其主权或权力之下的任何或所有殖民地、海外属地或保护领地;它们可以随后代表在其声明中除外的任何殖民地、海外属地或保护领地分别加入本议定书。它们亦可根据本议定书的规定,就处于其主权或权力之下的任何殖民地,海外属地或保护领地,分别退出本议定书。 本议定书须经批准。各国应将批准书送交国际联盟秘书长。该秘书长应将批准书通知所有其他签字国。批准书应存放于国际联盟秘书处档案库。 本议定书应对已签署上述公约或已送交加入该公约文件的国家保持开放,以供签字或加入。 本议定书自国际联盟秘书长收到两个国家的批准书后生效,但此时上述公约必须已经生效。 欲退出本议定书的国家,可在国际联盟秘书长收到该国的批准书期满两年后,随时退出。退出本议定书应自国际联盟秘书长收到退出通知起一年后生效。退出《国际可航水道制度公约》应被视为包括退出本议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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