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救助打捞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5]31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上海、天津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七日 |
请登录后评论~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救助打捞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5]31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上海、天津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七日 |
请登录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