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适航责任探讨
[摘要] 适航责任是承运人的“最低法定义务”之一。《海牙规则》要求:“一、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用于航行;二、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三、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我国《海商法》第47条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本论文通过从以下方面:含义、责任期间、主观要求、后果和免责,进行探讨适航责任所涉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关键词] 船舶 适航 责任
目 录
第1章 适航的含义及判断标准…………………………………………3
1.1 适航的含义…………………………………………………3
1.2 适航的判断标准……………………………………………3
第2章 航责任的责任期间………………………………………………5
2.1 责任期间概述………………………………………………5
2.2 对“开航”含义的论述……………………………………5
第3章 适航责任的主观要求……………………………………………7
3.1 概述适航责任的规定要求…………………………………7
3.2 分析要求中的常用做法……………………………………7
第4章 违反适航责任的后果及其举证…………………………………9
3.1 违反适航责任的后果………………………………………9
4.2 案件举证……………………………………………………9
第5章 适航责任与承运人免责的关系及其举证………………………13
5.1 适航责任与承运人免责的关系……………………………13
5.2 案件举证……………………………………………………13
结 论………………………………………………………………………15
致 谢………………………………………………………………………16
引 言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及时安全地将货物运送到规定的目的地是承运人义不容辞的责任。由于承运人没有履行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而引起的货损,承运人是应当负责的。如果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承运人对此项义务的未予履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出于对论述此船舶是否适航而造成的责任后果问题的特殊爱好,通过在校四年的大学学习以及在船上的实习生活着重对我国《海商法》第47条:“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写了下述论文。本论文拟从以下五个方面讨论承运人适航责任所涉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一、适航的含义及判断标准;二、适航责任的责任期间;三、适航责任的主观要求;四、违反适航责任的后果及其举证;五、适航责任与承运人免责的关系。通过分析讨论承运人船舶是否适航所造成的损失后果的责任性,判断理解船舶适航责任,最后总结出承运人对船舶开航前必需使船舶达到适航义务的重要性,直接关系到船舶、船员、物货的安全进行,营运船舶的经济效益。
本论文对是否适航而造成责任的承担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和分析;以供相关航运工作人员参考与借鉴,从而达到使船舶适航,保证航行安全的根本目的。可能由于本人水平有限,实践经验缺乏,对问题的看法还不够全面,文中可能存在许多问题,敬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不吝赐教。不过通过此次写此论文的经验和切身实际的体会,对以后的工作有了很大的帮助,更对以后如何判断理解船舶适航责任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第1章 适航的含义及判断标准
1.1 适航的含义
我国《海商法》第47条及《海牙规则》第3条第1款的规则对此都作了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1.2 适航的判断标准
那么如何来认定承运人是否做到了谨慎处理而使船舶适航呢? 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第一,所谓适航的船舶,就是能够抵御通常的海上风险,或是在通常的航海环境中,不会对货物产生危险或损坏的船舶。
第二,一个恪职尽责的承运人,应该在航次开始前,对船舶进行仔细的检查,看是否存在缺陷,如果存在缺陷,那么在船舶开航前应该消除缺陷。
第三,对船舶的仔细检查是指对船舶定期的适当而全面的检查,包括船上的维修保养工作、操作规程、船舶管理及常规命令等。由此可见,承运人能够作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船长和船员起了关键性的作用,因为所要进行的检查工作和维修保养,都是通过船长和船员来完成的。所以作为承运人代表的船长,就必须对船舶进行完善的管理,组织船员进行各种检查工作和维修保养工作,并认真地做好各种记录,这些记录包括各种日志、工作计划、每日工作记录和各种报告表等。一旦发生了关于船舶适航性的纠纷,承运人和船长就能够提出以上证据,证明承运人为使船舶适航已做到了谨慎处理。
也有学者认为“适航”这一术语包括有三层含义:
第一,指船体本身,要求船舶坚固、水密、各种航行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简称“适船”。
第二,指船上人员适合,船长船员应该数量充足、经过良好训练,取得适当资格证书并有必需的技能,简称“适船员”。
第三,船上的载货处所,应清洁安全,适于装载特定的货物,简称“适货”。[1][2]
加拿大的TETLEY教授指出,“适航包括有两个方面:
第一,是船体本身,船员和船上设备必须充分,足以抵挡航行中一般的灾难事故。
第二,是船舶应适合运输合同项下的货物。” [3]
无论适航含义的何种说法,均同意适航涉及的是船舶的适当,而不是船舶所有人或承运人的行为。Clarke L.J.法官在The Fjord Wind 一案中指出:“适航指的是船舶的状态而不是船舶所有人是否谨慎行事或克尽职责。一个合理谨慎的船舶所有人的标准(与适航)唯一的关联是如果他在已知缺陷所在的情况下,是否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4]
值得注意的是,适航是一个相对概念,针对不同的航次,不同的装载货物,因不同海域或不同季节所致的不同的运输风险,对适航的要求标准也就不同。船舶适航并不要求船舶绝对安全,也不要求船舶配备所有最现代化的安全设备。一些国际组织如商会等制定的人员培训以及船舶在安全方面必须达到的一系列技术指标仅应作为船舶适航的重要参考,但不应该作为判断船舶是否适航的唯一依据[5]。
因此,适航并没有一个统一标准,在具体的案件中,法官必须根据具体的情况对船舶是否适航作出判断,同样状态的船舶在此案中适航而在彼案中不适航的情况是非常有可能出现的。
第2章 适航责任的责任期间
2.1 责任期间概述
关于适航责任的责任期间,国际航运历史上曾有过“阶段论”的观点,即船舶在航次的每一阶段,都必须对该阶段适航。但《海牙规则》制定后这一理论已不再适用。我国《海商法》仿效《海牙规则》要求“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承担适航义务。也就是说在开航以后发生的船舶不适航不是承运人的责任。
2.2 对“开航”含义的论述
所谓“开航”专指特定的某一载货航次的开始,即提单载明的从装货港到卸货港的约定航程。如果船舶在中途港停靠后,继续开航前或开航时即使存在安全问题,也不影响船舶的适航性,即在继续开航前或开航时承运人不负未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的义务;然而如果承运人在中途港又装上新的货物,则承运人仍然对新装上的货物负有该项义务,因为就新装货物而言,中途港属于始发港,此次开航当然属于首次开航。因此,船舶在某一港口,由于同一原因,使在该港装船的货物和在前一港口装船的相同货物受损,其结果却不一样。对于前者,承运人违反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对货物损害负有赔偿责任;对于后者,系船员在中途港管理船舶过失所致,承运人可以免责。
关于“开航”的准确定义,我国《海商法》并未有明确的规定,因而有不同的主张。有“开航命令发出说”,有“动车说”,还有“解缆说”。在正常情况下,这三个时间是很靠近的,但毕竟也是有区别的。其中“动车说”应更为准确,因为开航应该是船舶不可逆转的离开了港口,而船舶解缆以后并不一定立即开动,同样,开航命令发出和船舶开动之间也有时间差,而且开航命令也有可能被收回。而主机发动时表明船舶已经开动了,如果再停止,只能说船舶在开航中停止,而不能说还没有开航。英国判例法以及关于海上货物运输法的专著,都将“开航前和开航时”解释为“至少从船舶开始装货至船舶启航时为止的一段时间”,认为承运人在整个期间都应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6]但当使船舶适航的措施既可以在开航前实施,也可以在海上实施,如果这些措施已被妥善安排在海上实施,即使承运人在开航前没有实施这些措施也不使船舶不适航。[7]
第3章 适航责任的主观要求
3.1概述适航责任的规定要求
按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主观上承运人只要做到谨慎处理就可以了,并不要求承运人负有使船舶绝对适航的义务。然而这种谨慎处理的要求往往使适航责任的承担陷入困境。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如果船舶不适航,则承运人及其雇员或代理人或独立合同人不可能已经尽到了谨慎处理的义务;反之,如果已经尽到了谨慎处理的义务,则事实上船舶就适航。除了船舶的潜在缺陷,承运人或其雇用的人员都谨慎处理了船舶仍然不适航的情况不可能经常发生。
[摘要] 适航责任是承运人的“最低法定义务”之一。《海牙规则》要求:“一、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用于航行;二、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三、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我国《海商法》第47条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本论文通过从以下方面:含义、责任期间、主观要求、后果和免责,进行探讨适航责任所涉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关键词] 船舶 适航 责任
目 录
第1章 适航的含义及判断标准…………………………………………3
1.1 适航的含义…………………………………………………3
1.2 适航的判断标准……………………………………………3
第2章 航责任的责任期间………………………………………………5
2.1 责任期间概述………………………………………………5
2.2 对“开航”含义的论述……………………………………5
第3章 适航责任的主观要求……………………………………………7
3.1 概述适航责任的规定要求…………………………………7
3.2 分析要求中的常用做法……………………………………7
第4章 违反适航责任的后果及其举证…………………………………9
3.1 违反适航责任的后果………………………………………9
4.2 案件举证……………………………………………………9
第5章 适航责任与承运人免责的关系及其举证………………………13
5.1 适航责任与承运人免责的关系……………………………13
5.2 案件举证……………………………………………………13
结 论………………………………………………………………………15
致 谢………………………………………………………………………16
引 言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及时安全地将货物运送到规定的目的地是承运人义不容辞的责任。由于承运人没有履行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而引起的货损,承运人是应当负责的。如果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承运人对此项义务的未予履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出于对论述此船舶是否适航而造成的责任后果问题的特殊爱好,通过在校四年的大学学习以及在船上的实习生活着重对我国《海商法》第47条:“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写了下述论文。本论文拟从以下五个方面讨论承运人适航责任所涉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一、适航的含义及判断标准;二、适航责任的责任期间;三、适航责任的主观要求;四、违反适航责任的后果及其举证;五、适航责任与承运人免责的关系。通过分析讨论承运人船舶是否适航所造成的损失后果的责任性,判断理解船舶适航责任,最后总结出承运人对船舶开航前必需使船舶达到适航义务的重要性,直接关系到船舶、船员、物货的安全进行,营运船舶的经济效益。
本论文对是否适航而造成责任的承担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和分析;以供相关航运工作人员参考与借鉴,从而达到使船舶适航,保证航行安全的根本目的。可能由于本人水平有限,实践经验缺乏,对问题的看法还不够全面,文中可能存在许多问题,敬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不吝赐教。不过通过此次写此论文的经验和切身实际的体会,对以后的工作有了很大的帮助,更对以后如何判断理解船舶适航责任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第1章 适航的含义及判断标准
1.1 适航的含义
我国《海商法》第47条及《海牙规则》第3条第1款的规则对此都作了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1.2 适航的判断标准
那么如何来认定承运人是否做到了谨慎处理而使船舶适航呢? 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第一,所谓适航的船舶,就是能够抵御通常的海上风险,或是在通常的航海环境中,不会对货物产生危险或损坏的船舶。
第二,一个恪职尽责的承运人,应该在航次开始前,对船舶进行仔细的检查,看是否存在缺陷,如果存在缺陷,那么在船舶开航前应该消除缺陷。
第三,对船舶的仔细检查是指对船舶定期的适当而全面的检查,包括船上的维修保养工作、操作规程、船舶管理及常规命令等。由此可见,承运人能够作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船长和船员起了关键性的作用,因为所要进行的检查工作和维修保养,都是通过船长和船员来完成的。所以作为承运人代表的船长,就必须对船舶进行完善的管理,组织船员进行各种检查工作和维修保养工作,并认真地做好各种记录,这些记录包括各种日志、工作计划、每日工作记录和各种报告表等。一旦发生了关于船舶适航性的纠纷,承运人和船长就能够提出以上证据,证明承运人为使船舶适航已做到了谨慎处理。
也有学者认为“适航”这一术语包括有三层含义:
第一,指船体本身,要求船舶坚固、水密、各种航行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简称“适船”。
第二,指船上人员适合,船长船员应该数量充足、经过良好训练,取得适当资格证书并有必需的技能,简称“适船员”。
第三,船上的载货处所,应清洁安全,适于装载特定的货物,简称“适货”。[1][2]
加拿大的TETLEY教授指出,“适航包括有两个方面:
第一,是船体本身,船员和船上设备必须充分,足以抵挡航行中一般的灾难事故。
第二,是船舶应适合运输合同项下的货物。” [3]
无论适航含义的何种说法,均同意适航涉及的是船舶的适当,而不是船舶所有人或承运人的行为。Clarke L.J.法官在The Fjord Wind 一案中指出:“适航指的是船舶的状态而不是船舶所有人是否谨慎行事或克尽职责。一个合理谨慎的船舶所有人的标准(与适航)唯一的关联是如果他在已知缺陷所在的情况下,是否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4]
值得注意的是,适航是一个相对概念,针对不同的航次,不同的装载货物,因不同海域或不同季节所致的不同的运输风险,对适航的要求标准也就不同。船舶适航并不要求船舶绝对安全,也不要求船舶配备所有最现代化的安全设备。一些国际组织如商会等制定的人员培训以及船舶在安全方面必须达到的一系列技术指标仅应作为船舶适航的重要参考,但不应该作为判断船舶是否适航的唯一依据[5]。
因此,适航并没有一个统一标准,在具体的案件中,法官必须根据具体的情况对船舶是否适航作出判断,同样状态的船舶在此案中适航而在彼案中不适航的情况是非常有可能出现的。
第2章 适航责任的责任期间
2.1 责任期间概述
关于适航责任的责任期间,国际航运历史上曾有过“阶段论”的观点,即船舶在航次的每一阶段,都必须对该阶段适航。但《海牙规则》制定后这一理论已不再适用。我国《海商法》仿效《海牙规则》要求“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承担适航义务。也就是说在开航以后发生的船舶不适航不是承运人的责任。
2.2 对“开航”含义的论述
所谓“开航”专指特定的某一载货航次的开始,即提单载明的从装货港到卸货港的约定航程。如果船舶在中途港停靠后,继续开航前或开航时即使存在安全问题,也不影响船舶的适航性,即在继续开航前或开航时承运人不负未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的义务;然而如果承运人在中途港又装上新的货物,则承运人仍然对新装上的货物负有该项义务,因为就新装货物而言,中途港属于始发港,此次开航当然属于首次开航。因此,船舶在某一港口,由于同一原因,使在该港装船的货物和在前一港口装船的相同货物受损,其结果却不一样。对于前者,承运人违反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对货物损害负有赔偿责任;对于后者,系船员在中途港管理船舶过失所致,承运人可以免责。
关于“开航”的准确定义,我国《海商法》并未有明确的规定,因而有不同的主张。有“开航命令发出说”,有“动车说”,还有“解缆说”。在正常情况下,这三个时间是很靠近的,但毕竟也是有区别的。其中“动车说”应更为准确,因为开航应该是船舶不可逆转的离开了港口,而船舶解缆以后并不一定立即开动,同样,开航命令发出和船舶开动之间也有时间差,而且开航命令也有可能被收回。而主机发动时表明船舶已经开动了,如果再停止,只能说船舶在开航中停止,而不能说还没有开航。英国判例法以及关于海上货物运输法的专著,都将“开航前和开航时”解释为“至少从船舶开始装货至船舶启航时为止的一段时间”,认为承运人在整个期间都应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6]但当使船舶适航的措施既可以在开航前实施,也可以在海上实施,如果这些措施已被妥善安排在海上实施,即使承运人在开航前没有实施这些措施也不使船舶不适航。[7]
第3章 适航责任的主观要求
3.1概述适航责任的规定要求
按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主观上承运人只要做到谨慎处理就可以了,并不要求承运人负有使船舶绝对适航的义务。然而这种谨慎处理的要求往往使适航责任的承担陷入困境。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如果船舶不适航,则承运人及其雇员或代理人或独立合同人不可能已经尽到了谨慎处理的义务;反之,如果已经尽到了谨慎处理的义务,则事实上船舶就适航。除了船舶的潜在缺陷,承运人或其雇用的人员都谨慎处理了船舶仍然不适航的情况不可能经常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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