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南京大桥以下)通航水域内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
(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
(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
(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
(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 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南京大桥以下)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派出机构对本规定具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航道、航路
第五条深水航道
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黑浮)、右侧侧面标(红浮)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一)。
第六条 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
在深水航道内,上、下行通航分道、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
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的侧面标外侧水域。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标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标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二)。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尺度的变化,由海事部门定期公布。
第八条特定航路
西新圩航行警戒区上游南岸至太平洲捷水道上口红浮外侧水域为船队、小型船舶上行特定航路。丹徒航行警戒区上游南岸至定易洲航行警戒区红浮外侧水域为小型船舶上行特定航路。太平圩航行警戒区上游南岸至子母洲航行警戒区(驶过南京长江二桥、南京长江大桥九孔及大胜关水道)红浮外侧水域为200总吨以下船舶上行特定航路。
第九条 航行警戒区
在通航条件或船舶航行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水域,为通航能力受到限制的上行船舶穿越通航分道设置航行警戒区(见附件三)。航行警戒区用界限标标示。
第三章 航 行
第十条 船舶必须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或航路内行驶,并按规定向主管机关设置的交通管制中心报告(具体报告线位置见附件四)。
第十一条 在深水航道内,所有船舶一律按各自靠右的航行原则沿规定的通航分道行驶,并尽可能远离分隔带或分隔线。
第十二条 超大型船舶、大型船舶、高速船应在深水航道中的通航分道内行驶。航速慢的大型船舶应尽可能沿通航分道右侧外边缘行驶,在确认安全的前提下,也可进入推荐航路行驶。
第十三条 小型船舶必须按规定的推荐航路和特定航路行驶。南京大桥至西新圩航行警戒区航段未设置下行推荐航路,下行小型船舶进入深水航道沿下行通航分道右侧外边缘行驶。
西新圩航行警戒区以下深水航道禁止小型船舶进入行驶。
第十四条 超大型船舶在经过航行条件和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水域前,应事先向主管机关报告,在无碍他船行驶且采取必要的监控措施时,可选择航路行驶。但驶过后应及时恢复到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
第十五条 船舶驶经福姜沙南水道、尹公洲航段,应遵守主管机关颁布的单向航行控制的有关规定(见附件五)。
第十六条 船舶驶经桥区水域,应遵守有关桥区航路的专门规定(见附件六)。
第十七条 船舶驶经白茆沙北水道、福姜沙北水道、太平洲捷水道、仪征捷水道、宝塔水道、大胜关水道等水域,应遵守上述水道航路的专门规定(见附件七)。
第十八条 船舶进出亚太、华润、营船港、天生港、如皋港、江都港等专用航路时,应遵守上述专用航路的专门规定(见附件八)。
第十九条 横江渡轮和靠离码头、进出锚地、汊河口及支流河口等需穿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的船舶,应当注意航路情况和周围环境,在无碍他船行驶时,尽可能与通航分道成直角就近进行。
第二十条 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船舶正常航行时,航速不得低于4千米/小时,严禁船舶停车淌航。
第四章 停 泊
第二十一条 小型船舶应优先选择锚地、停泊区(海轮锚地或海轮停泊区除外)水域停泊(见附件九),也可根据需要在规定航路以外的安全水域择地停泊,但应尽可能远离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 第二十二条 大型船舶、超大型船舶必须在主管机关公布的锚地或停泊区内停泊。
第二十三条 船舶如遇有恶劣天气、主机故障等特殊情况需紧急抛锚时,应尽可能让出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
第一条 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南京大桥以下)通航水域内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
(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
(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
(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
(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 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南京大桥以下)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派出机构对本规定具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航道、航路
第五条深水航道
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黑浮)、右侧侧面标(红浮)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一)。
第六条 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
在深水航道内,上、下行通航分道、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
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的侧面标外侧水域。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标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标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二)。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尺度的变化,由海事部门定期公布。
第八条特定航路
西新圩航行警戒区上游南岸至太平洲捷水道上口红浮外侧水域为船队、小型船舶上行特定航路。丹徒航行警戒区上游南岸至定易洲航行警戒区红浮外侧水域为小型船舶上行特定航路。太平圩航行警戒区上游南岸至子母洲航行警戒区(驶过南京长江二桥、南京长江大桥九孔及大胜关水道)红浮外侧水域为200总吨以下船舶上行特定航路。
第九条 航行警戒区
在通航条件或船舶航行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水域,为通航能力受到限制的上行船舶穿越通航分道设置航行警戒区(见附件三)。航行警戒区用界限标标示。
第三章 航 行
第十条 船舶必须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或航路内行驶,并按规定向主管机关设置的交通管制中心报告(具体报告线位置见附件四)。
第十一条 在深水航道内,所有船舶一律按各自靠右的航行原则沿规定的通航分道行驶,并尽可能远离分隔带或分隔线。
第十二条 超大型船舶、大型船舶、高速船应在深水航道中的通航分道内行驶。航速慢的大型船舶应尽可能沿通航分道右侧外边缘行驶,在确认安全的前提下,也可进入推荐航路行驶。
第十三条 小型船舶必须按规定的推荐航路和特定航路行驶。南京大桥至西新圩航行警戒区航段未设置下行推荐航路,下行小型船舶进入深水航道沿下行通航分道右侧外边缘行驶。
西新圩航行警戒区以下深水航道禁止小型船舶进入行驶。
第十四条 超大型船舶在经过航行条件和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水域前,应事先向主管机关报告,在无碍他船行驶且采取必要的监控措施时,可选择航路行驶。但驶过后应及时恢复到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
第十五条 船舶驶经福姜沙南水道、尹公洲航段,应遵守主管机关颁布的单向航行控制的有关规定(见附件五)。
第十六条 船舶驶经桥区水域,应遵守有关桥区航路的专门规定(见附件六)。
第十七条 船舶驶经白茆沙北水道、福姜沙北水道、太平洲捷水道、仪征捷水道、宝塔水道、大胜关水道等水域,应遵守上述水道航路的专门规定(见附件七)。
第十八条 船舶进出亚太、华润、营船港、天生港、如皋港、江都港等专用航路时,应遵守上述专用航路的专门规定(见附件八)。
第十九条 横江渡轮和靠离码头、进出锚地、汊河口及支流河口等需穿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的船舶,应当注意航路情况和周围环境,在无碍他船行驶时,尽可能与通航分道成直角就近进行。
第二十条 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船舶正常航行时,航速不得低于4千米/小时,严禁船舶停车淌航。
第四章 停 泊
第二十一条 小型船舶应优先选择锚地、停泊区(海轮锚地或海轮停泊区除外)水域停泊(见附件九),也可根据需要在规定航路以外的安全水域择地停泊,但应尽可能远离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 第二十二条 大型船舶、超大型船舶必须在主管机关公布的锚地或停泊区内停泊。
第二十三条 船舶如遇有恶劣天气、主机故障等特殊情况需紧急抛锚时,应尽可能让出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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