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香港旗船舶固定式CO2 灭火系统和手提式灭火器的特殊规定 撰稿人: 发布日期:2003-09-09 根据香港海事处近日的来函,香港旗船舶的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和手提式灭火器应遵照如下规定: 1. 固定式CO2 灭火系统: 1.1 所有二氧化碳钢瓶在自生产日期满10 年时应进行水压试验,其后每10 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但是钢瓶第一次水压试验是可以延期至20 年内进行,前提条件是这些钢瓶及系统于每12 个月均有可胜任人员进行全面检查并且有相关记录; 1.2 上述的全面检查应包括:钢瓶是否有损坏、钢瓶是否有显著腐蚀、钢瓶是否漏气,并把相关内容记录下来。另外,如失重超过10%时,应要求进行检查、水压试验和充气。 1.3 大型固定CO2 储藏罐应每20 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包括水压试验。特殊情况下,应船东申请,可同意该试验在20 年后的第一次坞检时进行。 2.手提式灭火器: 2.1 每年由胜任人员检查一次; 2.2 检查的内容应清楚地标识在灭火器上; 2.3 手提灭火器的水压试验间隔期应不超过10 年; 2.4 手提CO2 灭火器不能存放于起居处所; 3. 上述水压试验和检测应由本社或船旗国政府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本通函自生效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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