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航行时
1.1.严格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其它地区性特殊规定,当两者有矛盾时优先遵守地方性特殊规定。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航行规章制度,重点包括:
1.1.1.保持正规了望、使用安全航速;
1.1.2.注意早让、宽让、大幅度避让;
1.1.3.夜航或能见度不良时应及早并正确使用雷达搜索海面,以便获得碰撞危险的早期警报;
1.1.4.严格遵守雾航二级戒备制。能见度小于五海里时,即进入二级戒备航行;能见度小于二海里时,即进入一级戒备航行,此时值班驾驶员应即:
l 备机、使用安全航速;
l 改用手操舵;
l 施放雾号、显示航行灯;
l 使用雷达搜索海面并进行雷达标绘;
l 在VHF中通报本船船位和动态;
l 请船长上驾驶台;
l 视情况派人了头。
1.1.5.无论何时,需要时应毫不犹豫地使用车/舵和声号。
1.2. 坚守岗位,在任何情况下,未经船长同意或其他驾驶员正式接替,不得擅自离开驾驶台。
1.3. 认真进行海图作业和记载航海日志,执行船长布置的各项安全航行措施和 船长夜航命令。
1.4. 经常监视航行设备、仪器工作情况。
1.5. 督促本班水手认真值班,执行驾驶台规则。
1.6. 遇下列情况应立即报告船长,必要时可先采取措施:
1.6.1.能见度低于二海里时;
1.6.2.对通航条件或它船动态有怀疑时;
1.6.3.对本船的船位有怀疑或丢失船位时;
1.6.4.主机、舵机或其它航行设备发生故障时;
1.6.5.大风浪来临或出现危及航行安全的任何情况时;
1.6.6.发现海上遇险信号以及各种可疑信号或可疑物时;
1.6.7.发生火警、人员落水或船舶进水等紧急情况时;
1.6.8.对船长所布置的计划航线、航向及其它安全措施、指示等,存有疑问或发现错漏时;
1.6.9.遇其它特别情况,驾驶员认为有必要时。
1.7. 船长或领航员在驾驶台指挥时,仍不可疏忽了望及其它应尽的一切责任。
2. 锚泊时
2.1. 保持VHF在当地港口规定的频道上守听。
2.2. 经常核定锚位,防止本船及他船走锚。
2.3. 除正常巡视外,值班人员保持在驾驶台值班。
2.4. 在底质差、流急、风大、易走锚水域,应加强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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