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引航员技术管理,不断提高引航员技术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长江干线水域引领船舶的引航员(以下简称长江引航员)的考试发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区港务监督局是长江引航员考试发证机关。
第四条 凡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下,具有中专以上船舶驾驶专业、引航专业毕业的学历和本规则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并服务于交通部批准设置的引航机构的中国籍公民,经体格检查合格,可申请长江引航员考试。
第五条 长江引航员考试包括升级考试、定级考试、延伸航线考试。考试采取笔试、英语口式和实际操作方式进行。申请参加长江引航员各级考试,均须进行实际操作考试和英语口试。
第六条 对按本规则规定考试合格者,考试发证机关给予签发相应等级的《长江引航员适任证书》,并收回原持有的《长江引航员适任证书》或《船员职务适任证书》。
第七条 定义
“升级考试”是指持有《长江引航员适任证书》者申请参加高一等级的考试。
“定级考试”是指持有《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包括内河船员和海船船员,下同)且航线签注范围涵盖了报考航线(或与报考航线相同)者,申请参加确定其相应等级引航员的考试。
“延伸航线考试”是指持有《长江引航员适任证书》者,申请参加延伸所持证书的航线签注范围的考试。
第二章 证 书
第八条 《长江引航员适任证书》是考试发证机关对长江引航员签发的一种技术资格证明,不得代替《船员职务适任证书》使用,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60个月。对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上的长江引航员,其《长江引航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为12个月,最多可到年满65周岁(女性60周岁)之日为止。
第九条 《长江引航员适任证书》发证机关栏内盖红色圆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区港务监督局”,持证人相片处盖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区港务监督局钢印。证书格式见附件一。
第十条 长江引航员分为一级引航员、二级引航员、三级引航员和助理引航员。各级引航员领船舶尺度标准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 证书核定航线为引航起讫地点或港区。
第十二条 《长江引航员适任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区港务监督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 资历要求与考试科目
第十三条 申请长江一级引航员适任证书考试
升级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长江二级引航员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48个月,任该职后在报考航线全程引领船舶不少于20艘次,且安全引领总里程不少于12万公里或500艘次,在所引领的船舶中大于长江三级引航员档次的船舶(船队)不少于40艘次。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3)职责与法规
(4)航道与引航
(5)英语
第十四条 申请长江二级引航员适任证书考试
一、升级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长江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36个月,任该职后在报考航线全程引领船舶不少于15艘次,且安全引领总里程不少于9万公里或400艘次。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3)职责与法规
(4)航道与引航
(5)英语
二、定级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一等船舶船长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2个月,并见习引航满12个月,且见习引航总里程不少于3万公里或130艘次。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3)职责与法规
(4)航道与引航
(5)英语
(6)引航综合基础理论
第十五条 申请长江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考试
一、升级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长江助理引航员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24个月,任该职后在报考航线全程见习引领船舶不少于50艘次,且见习引领总里程不少于6万公里或250艘次。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3)职责与法规
(4)航道与引航
(5)助航仪器
(6)英语
(7)引航综合基础理论
二、定级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一等船舶大副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2个月,并见习引航满12个月,且见习引航总里程不少于3万公里或130艘次。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3)职责与法规
(4)航道与引航
(5)英语
(6)引航综合基础理论
第十六条 申请长江助理引航员适任证书
一、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实习引航满12个月, 在申报航线全程实习引航不少于20艘次;大专毕业生实习引航满24个月,在申报航线全程实习引航不少于40艘次;中专毕业生实习引航满36个月,在申报航线全程实习引航不少于60艘次。
二、持有一等船舶二副职务适任证书者,实习引航满12个月,在申报航线全程实习引航不少于20艘次。
第十七条 延伸航线应在申报航线见习引航满12个月,且在申报航线全程见习引航不少于20艘次。三级以上引航员须经“航道与引航”、“避碰与信号”、“职责与法规”考试。
第十八条 不具备报考航线的一等船舶船长、大副、二副申请长江引航员适任证书考试(或长江助理引航员适任证书),需在报考航线见习引航满18个月,并在报考航线全程见习引航不少于30艘次,且见习引航总里程不少于4.5万公里或200艘次。考试发证机关根据其实际担任该职务的年限,核准参加长江二级、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考试,或签发长江助理引航员适任证书。考试科目:“船舶操纵”、“避碰与信号”、“职责与法规”、“航道与引航”、“英语”、“引航综合基础理论”。
第四章 申请考试及发证
第十九条 向考试发证机关申请长江引航员适任证书考试(或长江助理引航员适任证书),应填具《引航员适任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附2张近期5厘米(2英寸)证件照片,递交由考试发证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表》(12个月内有效,下同)、《引航员服务簿》),交验现有《长江引航员适任证书》、《引航员服务簿》或《船员职务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或毕业文凭。申请人所服务的引航机构应在《申请表》上签注对申请人的技术鉴定和审批意见。经考试发证机关审查合格后,准予参加考试或签发长江助理引航员适任证书。
第二十条 各笔试科目考试成绩以100分为满分。“避碰与信号”、“航道与引航”两科的及格分数为80分,其它各科的及格分数为60分。
第二十一条 经笔试考试后,有部分科目不及格的,可以在12个月内参加一次补考,全部科目不及格的,无补考资格。
第二十二条 英语口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不合格者,可在12个月后18个月内补考一次。
第二十三条 在申请延伸航线的同时不办理升级考试。
第二十四条 持有《长江引航员适任证书》者,应在其证书有效期满前12个月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者,应在其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考试发证机关申请换证。申请换证需在最近5年内实际连续在证书核定航线上引航满12个月,在证书核定航线全程引领船舶不少于10艘次,且安全引领总里程不少于3万公里或130艘次,其所引领的船舶中船舶尺度达到本等级引航员档次的船舶不少于10艘次。填具《申请表》并附2张近期5厘米证件照片、递交《体格检查表》和交验《引航员服务簿》等有关证明文件。经考试发证机关审查合格后,可换发与原等级相同的《长江引航员适任证书》。
第二十五条 持有《长江引航员适任证书》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换证;
(一)年龄超过65周岁(女性为60周岁);
(二)体格检查不合格;
(三)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最近5年内实际从事引航工作不足12个月,或未达到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引航艘次或引领船舶总里程者,应经6个月的见习引航,并在报考航线全程见习引航不少于10艘次,参加“航道与引航”、“避碰与信号”、“职责与法规”考试,以及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考试发证机关可发给与原等级相同的《长江引航员适任证书》。
第二十七条 《长江引航员适任证书》被吊销者,自吊销之日起24个月后方有资格重新申请原等级的《长江引航员适任证书》考试。
第二十八条 《长江引航员适任证书》在有效期内,如有毁损或遗失,经其服务的引航机构出具证明,可向原考试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九条 申请考试、签(换、补)发《长江引航员适任证书》者,应向考试发证机关缴纳有关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考试发证机关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有权给予警告、罚款、取消考试资格6个月至12个月、扣留或吊销证书的处分:
(一)涂改、伪造、转让、出借或出售证书;
(二)向考试发证机关提供假证明材料、伪造水上资历;
(三)工作中造成大或重大水上交通事故,或者受到刑事处分;
(四)违反考场纪律;
(五)通过不正当途径或以舞弊行为获取证书;
(六)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附件与本规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试行。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区港务监督局。
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引航员技术管理,不断提高引航员技术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长江干线水域引领船舶的引航员(以下简称长江引航员)的考试发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区港务监督局是长江引航员考试发证机关。
第四条 凡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下,具有中专以上船舶驾驶专业、引航专业毕业的学历和本规则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并服务于交通部批准设置的引航机构的中国籍公民,经体格检查合格,可申请长江引航员考试。
第五条 长江引航员考试包括升级考试、定级考试、延伸航线考试。考试采取笔试、英语口式和实际操作方式进行。申请参加长江引航员各级考试,均须进行实际操作考试和英语口试。
第六条 对按本规则规定考试合格者,考试发证机关给予签发相应等级的《长江引航员适任证书》,并收回原持有的《长江引航员适任证书》或《船员职务适任证书》。
第七条 定义
“升级考试”是指持有《长江引航员适任证书》者申请参加高一等级的考试。
“定级考试”是指持有《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包括内河船员和海船船员,下同)且航线签注范围涵盖了报考航线(或与报考航线相同)者,申请参加确定其相应等级引航员的考试。
“延伸航线考试”是指持有《长江引航员适任证书》者,申请参加延伸所持证书的航线签注范围的考试。
第二章 证 书
第八条 《长江引航员适任证书》是考试发证机关对长江引航员签发的一种技术资格证明,不得代替《船员职务适任证书》使用,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60个月。对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上的长江引航员,其《长江引航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为12个月,最多可到年满65周岁(女性60周岁)之日为止。
第九条 《长江引航员适任证书》发证机关栏内盖红色圆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区港务监督局”,持证人相片处盖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区港务监督局钢印。证书格式见附件一。
第十条 长江引航员分为一级引航员、二级引航员、三级引航员和助理引航员。各级引航员领船舶尺度标准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 证书核定航线为引航起讫地点或港区。
第十二条 《长江引航员适任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区港务监督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 资历要求与考试科目
第十三条 申请长江一级引航员适任证书考试
升级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长江二级引航员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48个月,任该职后在报考航线全程引领船舶不少于20艘次,且安全引领总里程不少于12万公里或500艘次,在所引领的船舶中大于长江三级引航员档次的船舶(船队)不少于40艘次。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3)职责与法规
(4)航道与引航
(5)英语
第十四条 申请长江二级引航员适任证书考试
一、升级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长江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36个月,任该职后在报考航线全程引领船舶不少于15艘次,且安全引领总里程不少于9万公里或400艘次。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3)职责与法规
(4)航道与引航
(5)英语
二、定级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一等船舶船长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2个月,并见习引航满12个月,且见习引航总里程不少于3万公里或130艘次。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3)职责与法规
(4)航道与引航
(5)英语
(6)引航综合基础理论
第十五条 申请长江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考试
一、升级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长江助理引航员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24个月,任该职后在报考航线全程见习引领船舶不少于50艘次,且见习引领总里程不少于6万公里或250艘次。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3)职责与法规
(4)航道与引航
(5)助航仪器
(6)英语
(7)引航综合基础理论
二、定级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一等船舶大副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2个月,并见习引航满12个月,且见习引航总里程不少于3万公里或130艘次。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3)职责与法规
(4)航道与引航
(5)英语
(6)引航综合基础理论
第十六条 申请长江助理引航员适任证书
一、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实习引航满12个月, 在申报航线全程实习引航不少于20艘次;大专毕业生实习引航满24个月,在申报航线全程实习引航不少于40艘次;中专毕业生实习引航满36个月,在申报航线全程实习引航不少于60艘次。
二、持有一等船舶二副职务适任证书者,实习引航满12个月,在申报航线全程实习引航不少于20艘次。
第十七条 延伸航线应在申报航线见习引航满12个月,且在申报航线全程见习引航不少于20艘次。三级以上引航员须经“航道与引航”、“避碰与信号”、“职责与法规”考试。
第十八条 不具备报考航线的一等船舶船长、大副、二副申请长江引航员适任证书考试(或长江助理引航员适任证书),需在报考航线见习引航满18个月,并在报考航线全程见习引航不少于30艘次,且见习引航总里程不少于4.5万公里或200艘次。考试发证机关根据其实际担任该职务的年限,核准参加长江二级、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考试,或签发长江助理引航员适任证书。考试科目:“船舶操纵”、“避碰与信号”、“职责与法规”、“航道与引航”、“英语”、“引航综合基础理论”。
第四章 申请考试及发证
第十九条 向考试发证机关申请长江引航员适任证书考试(或长江助理引航员适任证书),应填具《引航员适任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附2张近期5厘米(2英寸)证件照片,递交由考试发证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表》(12个月内有效,下同)、《引航员服务簿》),交验现有《长江引航员适任证书》、《引航员服务簿》或《船员职务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或毕业文凭。申请人所服务的引航机构应在《申请表》上签注对申请人的技术鉴定和审批意见。经考试发证机关审查合格后,准予参加考试或签发长江助理引航员适任证书。
第二十条 各笔试科目考试成绩以100分为满分。“避碰与信号”、“航道与引航”两科的及格分数为80分,其它各科的及格分数为60分。
第二十一条 经笔试考试后,有部分科目不及格的,可以在12个月内参加一次补考,全部科目不及格的,无补考资格。
第二十二条 英语口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不合格者,可在12个月后18个月内补考一次。
第二十三条 在申请延伸航线的同时不办理升级考试。
第二十四条 持有《长江引航员适任证书》者,应在其证书有效期满前12个月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者,应在其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考试发证机关申请换证。申请换证需在最近5年内实际连续在证书核定航线上引航满12个月,在证书核定航线全程引领船舶不少于10艘次,且安全引领总里程不少于3万公里或130艘次,其所引领的船舶中船舶尺度达到本等级引航员档次的船舶不少于10艘次。填具《申请表》并附2张近期5厘米证件照片、递交《体格检查表》和交验《引航员服务簿》等有关证明文件。经考试发证机关审查合格后,可换发与原等级相同的《长江引航员适任证书》。
第二十五条 持有《长江引航员适任证书》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换证;
(一)年龄超过65周岁(女性为60周岁);
(二)体格检查不合格;
(三)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最近5年内实际从事引航工作不足12个月,或未达到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引航艘次或引领船舶总里程者,应经6个月的见习引航,并在报考航线全程见习引航不少于10艘次,参加“航道与引航”、“避碰与信号”、“职责与法规”考试,以及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考试发证机关可发给与原等级相同的《长江引航员适任证书》。
第二十七条 《长江引航员适任证书》被吊销者,自吊销之日起24个月后方有资格重新申请原等级的《长江引航员适任证书》考试。
第二十八条 《长江引航员适任证书》在有效期内,如有毁损或遗失,经其服务的引航机构出具证明,可向原考试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九条 申请考试、签(换、补)发《长江引航员适任证书》者,应向考试发证机关缴纳有关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考试发证机关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有权给予警告、罚款、取消考试资格6个月至12个月、扣留或吊销证书的处分:
(一)涂改、伪造、转让、出借或出售证书;
(二)向考试发证机关提供假证明材料、伪造水上资历;
(三)工作中造成大或重大水上交通事故,或者受到刑事处分;
(四)违反考场纪律;
(五)通过不正当途径或以舞弊行为获取证书;
(六)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附件与本规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试行。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区港务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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