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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工作中的注意事项
A. 交船(Delivery)
1. 交船地点:在期租船合同上均规定了交船的地点,将船舶抵达这一点的时间作为起租的开始。交船地点一般有下列几种:
(1) 当离开某港解掉最后一根缆时;
(2) 当船舶离港后最后一名领航员离船时;
(3) 经过某地或某点时;
(4) 船舶抵达某港领航站时。
2. 交船的条件:除抵达规定的交船地点外,船舶还必须具备:
(1) 符合合同中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如具有有效的证书等;
(2) 保证航行和港内作业的船员配备;
(3) 必须在交船的当时提供清洁、干燥、无味、无虫,无松散的油漆皮和无松散的锈块、无残留货物并适合装载任何货物的货舱,等等。
当船舶具备上述条件后船长应立即声明宣布交船。声明可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等方式尽快通知承租人、租船代理、船舶所有人及其代理人。
注意要点:
虽然船长已经宣布交船,但当船舶抵达经验舱检查未通过第一次验舱,那么,实际交船的时间要从通过验舱时起算或从租金中扣除重新清理货舱所花费的时间。因未通过验舱或因船方原因造成移泊而产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负责。
B. 交船与还船时对船舶的检查
租船合同中规定了承租人及其所雇佣人员对船舶和设备造成的损坏负有责任。为了区别原损和在承租期间的损坏时,防止纠纷,在交船前和还船前(Redelivery),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要聘请验船师登船进行检验。这种检验主要是针对在营运中容易损坏的设备和部位进行检验。如:桅杆、舷墙、舱盖、起货设备、舱内底板、舷侧肋骨和货舱的梯子为检查的重点。检查时必须由大副或驾驶员陪同,检查报告由船长签认。船舶所有人、承租人一般情况是聘请各自的验船师,但在实际操作上也有共同聘请一家验船师分摊费用的情况。
C. 准备就绪通知书(notice of readiness)
船舶抵达合同规定的港口并具备了装货的条件时,船长应立即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如果当时直接递交有困难时,可通过高频电话等方式先口头递交,待船舶靠港后补交。否则将被认为船方未按合同规定达到装货条件,直接影响租船人或船东的利益。准备和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是船长在租船期间的一项重要工作,不可忽视。在准备就绪通知书中,船长要将船舶抵港时间、船舶按合同规定已达到装货要求、拟装货数量及递交的时间等逐一注明。
. 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后装卸时间的起算:上午递交下午起算;下午递交第二天0800起算。星期五下午递交,星期一上午开始起算,为此,船长、轮机长为了船东或租船人的利益需要调整航速。
由于领航站离码头较远或抵港后因交通、天气、港口拥挤、罢工等原因不能立即进港或不能及时办理检疫、海关、移民手续等,为了保护船舶所有人的利益,有些合同中增加了:
(1) 无论是否靠泊WIBON; (2)无论是否在港内WIPON; (3)无论是否通过卫生检疫WFPON;
(4)无论是否通过海关检查WPCON均算抵港,并可接受准备就绪通知书的规定。
为此,船长为了船舶所有人和租船人的利益,应在抵达港口领航站或锚地后立即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船在海上准备就绪通知书可通过电报电传传真方式递交。抵港后再递交正式的准备就绪通知书。某轮船长在抵港后未立即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NOR),一个月后,当船靠泊时,在代理的提醒下才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代理问到填写什么时间时,船长仍说填写靠泊当天的时间,就这样给船东造成极大的损失;这是决不应该发生的错误,一定避免。
G. 有关停租(off hire)
期租船由于船方的原因造成不能按时开航、海上停航、因海上救助及转送病员引起的饶航、因船上设备引起的停工造成的停租等由船东负责,而且停租期间的燃油消耗也要由船东负责。海上停车因没有第三者,而且,短时间的停车应可以弥补,为船东的利益着想可不报。船长这时既要有原则又要有灵活性。在保证船东利益的前提下兼顾承租人的利益,这是个原则。所谓原则就是该向承租人报则报,不该报的则不报,如:某轮装载选港货,船在海上航行时承租人又于某日的2200点通知船长立即改向驶目的港,因报务员已休息,船长次日0800才见到此电传并改向。在此种情况 下船长完全可非常灵活的通知承租人船已按时转向。但遗憾的是船长非常老实地向承租人报告因电报员休息导致推迟改向。结果给船长带来的是遭受谴责,给船东带来的扣租金。
H. 关于燃油定额与航速
期租合同中规定了海上航行、码头作业期间每天的轻油和重油是耗量和船速。燃油消耗与航速是期租期间船舶所有人同租方经常发生纠纷的问题。正常的天气(fair weather)情况下,船长和轮机长应该在燃油消耗定额内保证达到规定的航速。在这个问题上往往有以下三种情况:
(1) 油耗达标,航速达标。船方履行了合同。
(2) 油耗达标,航速未达标。这种情况经常发生,租家经常为此而要求索赔。但仲裁上认为所谓正常天气是指风力小于和等于四级的情况。当风力大于五级则认为超出正常范围,这时油耗超+5%,航速-0.5%kt被认为是允许的。为此,为了防止租家索赔,船长应做一些必要的准备和记录,把所航经海区的天气、海况尽量记的大些。
(3) 油耗未达标,航速未达标,这是最麻烦、最容易遭到索赔的一种情况。特别是老船、主机技术状态较差的船。这种情况往往被租船人认为是有意拖延船期,仲裁上对船方极为不利,应该避免发生。需在油耗上做一些文章,特别是交船前测量存油时,轮机长要想办法。
1. 交船地点:在期租船合同上均规定了交船的地点,将船舶抵达这一点的时间作为起租的开始。交船地点一般有下列几种:
(1) 当离开某港解掉最后一根缆时;
(2) 当船舶离港后最后一名领航员离船时;
(3) 经过某地或某点时;
(4) 船舶抵达某港领航站时。
2. 交船的条件:除抵达规定的交船地点外,船舶还必须具备:
(1) 符合合同中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如具有有效的证书等;
(2) 保证航行和港内作业的船员配备;
(3) 必须在交船的当时提供清洁、干燥、无味、无虫,无松散的油漆皮和无松散的锈块、无残留货物并适合装载任何货物的货舱,等等。
当船舶具备上述条件后船长应立即声明宣布交船。声明可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等方式尽快通知承租人、租船代理、船舶所有人及其代理人。
注意要点:
虽然船长已经宣布交船,但当船舶抵达经验舱检查未通过第一次验舱,那么,实际交船的时间要从通过验舱时起算或从租金中扣除重新清理货舱所花费的时间。因未通过验舱或因船方原因造成移泊而产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负责。
B. 交船与还船时对船舶的检查
租船合同中规定了承租人及其所雇佣人员对船舶和设备造成的损坏负有责任。为了区别原损和在承租期间的损坏时,防止纠纷,在交船前和还船前(Redelivery),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要聘请验船师登船进行检验。这种检验主要是针对在营运中容易损坏的设备和部位进行检验。如:桅杆、舷墙、舱盖、起货设备、舱内底板、舷侧肋骨和货舱的梯子为检查的重点。检查时必须由大副或驾驶员陪同,检查报告由船长签认。船舶所有人、承租人一般情况是聘请各自的验船师,但在实际操作上也有共同聘请一家验船师分摊费用的情况。
C. 准备就绪通知书(notice of readiness)
船舶抵达合同规定的港口并具备了装货的条件时,船长应立即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如果当时直接递交有困难时,可通过高频电话等方式先口头递交,待船舶靠港后补交。否则将被认为船方未按合同规定达到装货条件,直接影响租船人或船东的利益。准备和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是船长在租船期间的一项重要工作,不可忽视。在准备就绪通知书中,船长要将船舶抵港时间、船舶按合同规定已达到装货要求、拟装货数量及递交的时间等逐一注明。
. 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后装卸时间的起算:上午递交下午起算;下午递交第二天0800起算。星期五下午递交,星期一上午开始起算,为此,船长、轮机长为了船东或租船人的利益需要调整航速。
由于领航站离码头较远或抵港后因交通、天气、港口拥挤、罢工等原因不能立即进港或不能及时办理检疫、海关、移民手续等,为了保护船舶所有人的利益,有些合同中增加了:
(1) 无论是否靠泊WIBON; (2)无论是否在港内WIPON; (3)无论是否通过卫生检疫WFPON;
(4)无论是否通过海关检查WPCON均算抵港,并可接受准备就绪通知书的规定。
为此,船长为了船舶所有人和租船人的利益,应在抵达港口领航站或锚地后立即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船在海上准备就绪通知书可通过电报电传传真方式递交。抵港后再递交正式的准备就绪通知书。某轮船长在抵港后未立即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NOR),一个月后,当船靠泊时,在代理的提醒下才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代理问到填写什么时间时,船长仍说填写靠泊当天的时间,就这样给船东造成极大的损失;这是决不应该发生的错误,一定避免。
G. 有关停租(off hire)
期租船由于船方的原因造成不能按时开航、海上停航、因海上救助及转送病员引起的饶航、因船上设备引起的停工造成的停租等由船东负责,而且停租期间的燃油消耗也要由船东负责。海上停车因没有第三者,而且,短时间的停车应可以弥补,为船东的利益着想可不报。船长这时既要有原则又要有灵活性。在保证船东利益的前提下兼顾承租人的利益,这是个原则。所谓原则就是该向承租人报则报,不该报的则不报,如:某轮装载选港货,船在海上航行时承租人又于某日的2200点通知船长立即改向驶目的港,因报务员已休息,船长次日0800才见到此电传并改向。在此种情况 下船长完全可非常灵活的通知承租人船已按时转向。但遗憾的是船长非常老实地向承租人报告因电报员休息导致推迟改向。结果给船长带来的是遭受谴责,给船东带来的扣租金。
H. 关于燃油定额与航速
期租合同中规定了海上航行、码头作业期间每天的轻油和重油是耗量和船速。燃油消耗与航速是期租期间船舶所有人同租方经常发生纠纷的问题。正常的天气(fair weather)情况下,船长和轮机长应该在燃油消耗定额内保证达到规定的航速。在这个问题上往往有以下三种情况:
(1) 油耗达标,航速达标。船方履行了合同。
(2) 油耗达标,航速未达标。这种情况经常发生,租家经常为此而要求索赔。但仲裁上认为所谓正常天气是指风力小于和等于四级的情况。当风力大于五级则认为超出正常范围,这时油耗超+5%,航速-0.5%kt被认为是允许的。为此,为了防止租家索赔,船长应做一些必要的准备和记录,把所航经海区的天气、海况尽量记的大些。
(3) 油耗未达标,航速未达标,这是最麻烦、最容易遭到索赔的一种情况。特别是老船、主机技术状态较差的船。这种情况往往被租船人认为是有意拖延船期,仲裁上对船方极为不利,应该避免发生。需在油耗上做一些文章,特别是交船前测量存油时,轮机长要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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