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1日起,港口码头需靠泊作业超过码头原设计能力的船舶,港口经营人必须委托设计单位对港口设施进行论证,制订详细的靠泊方案和应急预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论证可行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靠泊作业。凡未经核准的,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据各自的职责予以禁止。据了解,近年来国内部分港口允许超过码头原设计能力的船舶在限定条件下减载靠、离泊码头进行生产。这种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前港口基础设施能力不足与港口生产需要的矛盾,但对码头设施、船舶和港口生产均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根据交通部规定的核准程序,首先,由港口经营人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超过原设计船型靠泊能力的码头靠泊能力论证报告,然后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当地海事、引航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对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部核准。按照交通部的要求,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论证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上报审查意见。交通部认为必要时,直接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核准部门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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