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开航前12h内,船员应对操舵装置进行检查和测试。如合适,测试程序应包括下述操作:
.1 主操舵装置;
.2 辅操舵装置;
.3 操舵装置遥控系统;
.4 驾驶台的操舵位置;
.5 应急动力供应;
.6 对应于舵的实际位置的舵角指示器;
.7 操舵装置遥控系统动力故障报警器;
.8 操舵装置动力设备故障报警器;和
.9 自动隔断装置及其他自动设备。
2.检查和测试应该包括:
.1 按照所要求的操舵装置能力进行满舵操作;
.2 操舵装置及其联结部件的外观检查;和
.3 驾驶台与舵机间通信手段的工作情况。
3.1在驾驶台及舵机间应永久展示操舵装置遥控系统和操舵装置动力设备转换程序的简单操作说明,并附有框图。
3.2所有与操舵装置的操作和(或)维护有关的高级船员应熟悉船上操舵系统的操作及操舵系统之间的转换程序.
4.除本条第1和2款所述的日常检查和测试外,每3个月应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操舵演习,以练习应急操舵程度。这些演习应包括在舵机间的直接控制、与驾驶台通信的程序以及转换动力供应操作(如适用)。
5.对通常从事短期航行的船舶,主管机关可以不对这些船舶要求进行第1和第2款所述的检查和测试,这些船舶每星期至少应进行一次上述的检查和测试。
6.进行本条第1和2款规定的检查和测试的日期以及进行本条第4款所述应急操舵演习的日期及细节应予以记录。
.1 主操舵装置;
.2 辅操舵装置;
.3 操舵装置遥控系统;
.4 驾驶台的操舵位置;
.5 应急动力供应;
.6 对应于舵的实际位置的舵角指示器;
.7 操舵装置遥控系统动力故障报警器;
.8 操舵装置动力设备故障报警器;和
.9 自动隔断装置及其他自动设备。
2.检查和测试应该包括:
.1 按照所要求的操舵装置能力进行满舵操作;
.2 操舵装置及其联结部件的外观检查;和
.3 驾驶台与舵机间通信手段的工作情况。
3.1在驾驶台及舵机间应永久展示操舵装置遥控系统和操舵装置动力设备转换程序的简单操作说明,并附有框图。
3.2所有与操舵装置的操作和(或)维护有关的高级船员应熟悉船上操舵系统的操作及操舵系统之间的转换程序.
4.除本条第1和2款所述的日常检查和测试外,每3个月应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操舵演习,以练习应急操舵程度。这些演习应包括在舵机间的直接控制、与驾驶台通信的程序以及转换动力供应操作(如适用)。
5.对通常从事短期航行的船舶,主管机关可以不对这些船舶要求进行第1和第2款所述的检查和测试,这些船舶每星期至少应进行一次上述的检查和测试。
6.进行本条第1和2款规定的检查和测试的日期以及进行本条第4款所述应急操舵演习的日期及细节应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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