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MSC. 142(77)决议案 - 修正SOLAS第V章,将于2006/7/1开始生效。
1. 修正驾驶台视线要求的条件,由船长 (指计算干舷所使用的船长) 45m以上改为船长 (指船舶总长) 55m以上。
2. 增订要求船舶每日向船公司报告船位、航线及船速等影响船舶航行安全及操作的数据。
(二) MSC. 152(78)决议案 - 修正SOLAS第Ⅲ章及第Ⅳ章,将于2006/7/1开始生效。
修正Reg.Ⅲ/19,20,32与Reg.Ⅳ/15及货船安全设备证书附页(Form E),涉及救生设备检查,浸水服之增加及EPRIB之岸上保养等,要点如下:
1. Reg.Ⅲ/19:调整19.3.3.3条文文字,不要求救生艇下水时应有操艇人员在艇上。
2. Reg.Ⅲ/20:
(1) Reg.Ⅲ/20.3 (保养) -增列救生设备之保养、测试及检查。
(2) Reg.Ⅲ/20.6 (每周检查) ,新增:
(A) 所有救生艇/筏、救助艇及下水设施的目视检查,应包含吊艇钩(hooks)和附挂在救生艇的属具及载荷释放装置(on-load release gear)情况。
(B) 天气海况许可情况下,货船之救生艇(自落式除外),应在储位移动,以证明下水设施情况良好。
(3) Reg.Ⅲ/20.7.1(每月检查)-新增在天气海况许可情况下,所有救生艇(自落式除外)应自储位移出的要求。
(4) 修正Reg.Ⅲ/20.11:
下水设施的彻底检查(thorough examination)由“至少五年一次”改为“适用时,年度检查实施”。 (非五年一次之彻底检查,其动力测试之重量为救生艇重量即可。)
3. 修正Reg.Ⅲ/32.3:
(1) 货船上每人皆应备有一件浸水服,而距浸水服储存位置较远处之工作或瞭望场所应另置足够的浸水服(散装船以外之货船,若经常航行于温暖气候之航线,而经主管机关同意时,可免除之)。
(原规定为:货船上配备开放式救生艇时:每一艘救生艇须备有至少3件浸水服或主管机关认为必须船上每人备有一件浸水服;且应配置保暖服给未持浸水服的船上人员。但封闭式救生艇除外。)
(2) 2006/7/1之前建造的货船,应于2006/7/1以后的第一次安全设备检验前满足上述要求。
4. 修正Reg.Ⅳ/15:
配合安全无线电年度检验,卫星示位标实施年度测试(安全无线电年度检验周年日之前或后三个月内实施)。且至少每5年要在认可的岸上保养工厂保养1次。
(原规定为:卫星示位标之测试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
(三) MSC. 153(78)决议案 - 修正SOLAS第Ⅴ章,将于2006/7/1开始生效。
修正Reg.Ⅴ/2,33,34,并增加Reg.Ⅴ/34-1,要点如下:
1. Reg.Ⅴ/2:新增Reg.Ⅴ/2.5搜救服务的定义。
2. Reg.Ⅴ/33:
(1) 修正规则33条号标题为Distress situations: obligations and procedures;并于规则33.1新增强调援救义务系不分受难者国籍或状况且不受所遇环境影响之规定。
(2) 新增规则33.1-1:关于缔约国对海上遇难人员之支持合作。
(3) 新增规则33.6:对于所救助之人员须以人道主义对待之。
3. 修正Reg.Ⅴ/34:删除规则34.3内容,并移至新增的Reg.Ⅴ/34-1:确立船长指挥权之规定。
(四) MSC. 170(79)决议案 - 修正SOLAS第Ⅱ-1,Ⅲ,Ⅴ及Ⅶ章并修订第XII章,将于2006/7/1开始生效。
修正SOLAS 第II-1, III, V, VII等章及相关证书,涉及现成船装简式航行数据记录仪及更新第XII章等。要点如下:
1. 修正Reg.II-1/45.10:
有关在危险气体存在之舱间装设电气设备之安全规定删除包含液货船,适用于2007/1/1以后建造的新船。
2. 新增Reg.II-1/45.11:
液货船引用”IEC60092-502液货船之电气设备标准”,适用于2007/1/1以后建造的新船。
3. 新增Reg.III/31.1.8:
2006/7/1以后建造的散装船皆应符合Reg.III/31.1.2的要求(即强制配备自落式救生艇及至少两舷之一的救生筏应有下水设备)。
4. 新增Reg.V/20.2:
要求2002/7/1之前建造之现成货船逐步装备航行数据记录仪(VDR)或简式航行数据记录仪(S-VDR)。其期限为:
(1) 总吨3,000以上,但未满20,000者:应于2007年7月1日以后之第1次计划坞修日,但不迟于2010年7月1日。
(2) 总吨20,000以上者:应于2006年7月1日以后之第1次计划坞修日,但不迟于2009年7月1日。
(3) 主管机关可豁免将于实施日期两年内永久除役现成货船之安装要求。
5. 全面更新第XII章,主要内容摘要:
(1) 散装船定义变更为“主要载运散装干货(dry cargo)之船舶”。
(2) 规定散装船船长150米以上、载运货物密度1,000kg/m3以上时,选择双舷侧(double-side skin)构造的要求。
(3) 散装船船长150米以上、载运货物密度1,000kg/ m3以上、且于2006/7/1以后建造者:
(A) 货物区结构应确保不因单一加强结构构件的毁损而立即导致其它结构构件的毁损,以致整个加强板架(panel)的崩塌。
(B) 应确保舷侧外板结构与其它船体结构间之有效连续性。
(C) 货物区结构应确保不因单一加强结构构件的毁损而立即导致其它结构构件的毁损,以致整个加强板架(panel)的崩塌。
(4) Reg.7.2:强制要求船东实施MSC. 169(79)(船东检查及保养散装船舱盖标准。
(5) Reg.11.3:散装船船长小于150m,于2006/7/1以后建造者,应配置装载仪(loading instrument)以提供船舶稳性资料。
(6) Reg.14:
单舷侧构造之散装船,其船长≧150m、船龄超过10年、载货密度≧1,780 kg/ m3、不符合任一舱浸水后仍具足够强度之要求(详Reg.5.1)、且不符合MSC.168(79)(单舷侧构造散装船船舷结构标准及准则者,任一舱载货量小于该舱的最大容许载货量之10%时,不得满载航行。
(五) MSC/Circ.1173 - 修正IAMSAR(VolumeⅠ,Ⅱ,Ⅲ),将于2006/6/1开始生效。
依SOLAS规定,船上应备有最新的IAMSAR MANUAL 第Ⅲ册(VolumeⅢ)。
(六) MEPC.132(53)决议案 - 修正MARPOL附则六(Annex VI) 及二氧化氮技术规则(NOX Technical Code),预计2006/11/22生效。
[bonus]经验值 +5;虚拟货币 +50;人气值 +3
1. 修正驾驶台视线要求的条件,由船长 (指计算干舷所使用的船长) 45m以上改为船长 (指船舶总长) 55m以上。
2. 增订要求船舶每日向船公司报告船位、航线及船速等影响船舶航行安全及操作的数据。
(二) MSC. 152(78)决议案 - 修正SOLAS第Ⅲ章及第Ⅳ章,将于2006/7/1开始生效。
修正Reg.Ⅲ/19,20,32与Reg.Ⅳ/15及货船安全设备证书附页(Form E),涉及救生设备检查,浸水服之增加及EPRIB之岸上保养等,要点如下:
1. Reg.Ⅲ/19:调整19.3.3.3条文文字,不要求救生艇下水时应有操艇人员在艇上。
2. Reg.Ⅲ/20:
(1) Reg.Ⅲ/20.3 (保养) -增列救生设备之保养、测试及检查。
(2) Reg.Ⅲ/20.6 (每周检查) ,新增:
(A) 所有救生艇/筏、救助艇及下水设施的目视检查,应包含吊艇钩(hooks)和附挂在救生艇的属具及载荷释放装置(on-load release gear)情况。
(B) 天气海况许可情况下,货船之救生艇(自落式除外),应在储位移动,以证明下水设施情况良好。
(3) Reg.Ⅲ/20.7.1(每月检查)-新增在天气海况许可情况下,所有救生艇(自落式除外)应自储位移出的要求。
(4) 修正Reg.Ⅲ/20.11:
下水设施的彻底检查(thorough examination)由“至少五年一次”改为“适用时,年度检查实施”。 (非五年一次之彻底检查,其动力测试之重量为救生艇重量即可。)
3. 修正Reg.Ⅲ/32.3:
(1) 货船上每人皆应备有一件浸水服,而距浸水服储存位置较远处之工作或瞭望场所应另置足够的浸水服(散装船以外之货船,若经常航行于温暖气候之航线,而经主管机关同意时,可免除之)。
(原规定为:货船上配备开放式救生艇时:每一艘救生艇须备有至少3件浸水服或主管机关认为必须船上每人备有一件浸水服;且应配置保暖服给未持浸水服的船上人员。但封闭式救生艇除外。)
(2) 2006/7/1之前建造的货船,应于2006/7/1以后的第一次安全设备检验前满足上述要求。
4. 修正Reg.Ⅳ/15:
配合安全无线电年度检验,卫星示位标实施年度测试(安全无线电年度检验周年日之前或后三个月内实施)。且至少每5年要在认可的岸上保养工厂保养1次。
(原规定为:卫星示位标之测试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
(三) MSC. 153(78)决议案 - 修正SOLAS第Ⅴ章,将于2006/7/1开始生效。
修正Reg.Ⅴ/2,33,34,并增加Reg.Ⅴ/34-1,要点如下:
1. Reg.Ⅴ/2:新增Reg.Ⅴ/2.5搜救服务的定义。
2. Reg.Ⅴ/33:
(1) 修正规则33条号标题为Distress situations: obligations and procedures;并于规则33.1新增强调援救义务系不分受难者国籍或状况且不受所遇环境影响之规定。
(2) 新增规则33.1-1:关于缔约国对海上遇难人员之支持合作。
(3) 新增规则33.6:对于所救助之人员须以人道主义对待之。
3. 修正Reg.Ⅴ/34:删除规则34.3内容,并移至新增的Reg.Ⅴ/34-1:确立船长指挥权之规定。
(四) MSC. 170(79)决议案 - 修正SOLAS第Ⅱ-1,Ⅲ,Ⅴ及Ⅶ章并修订第XII章,将于2006/7/1开始生效。
修正SOLAS 第II-1, III, V, VII等章及相关证书,涉及现成船装简式航行数据记录仪及更新第XII章等。要点如下:
1. 修正Reg.II-1/45.10:
有关在危险气体存在之舱间装设电气设备之安全规定删除包含液货船,适用于2007/1/1以后建造的新船。
2. 新增Reg.II-1/45.11:
液货船引用”IEC60092-502液货船之电气设备标准”,适用于2007/1/1以后建造的新船。
3. 新增Reg.III/31.1.8:
2006/7/1以后建造的散装船皆应符合Reg.III/31.1.2的要求(即强制配备自落式救生艇及至少两舷之一的救生筏应有下水设备)。
4. 新增Reg.V/20.2:
要求2002/7/1之前建造之现成货船逐步装备航行数据记录仪(VDR)或简式航行数据记录仪(S-VDR)。其期限为:
(1) 总吨3,000以上,但未满20,000者:应于2007年7月1日以后之第1次计划坞修日,但不迟于2010年7月1日。
(2) 总吨20,000以上者:应于2006年7月1日以后之第1次计划坞修日,但不迟于2009年7月1日。
(3) 主管机关可豁免将于实施日期两年内永久除役现成货船之安装要求。
5. 全面更新第XII章,主要内容摘要:
(1) 散装船定义变更为“主要载运散装干货(dry cargo)之船舶”。
(2) 规定散装船船长150米以上、载运货物密度1,000kg/m3以上时,选择双舷侧(double-side skin)构造的要求。
(3) 散装船船长150米以上、载运货物密度1,000kg/ m3以上、且于2006/7/1以后建造者:
(A) 货物区结构应确保不因单一加强结构构件的毁损而立即导致其它结构构件的毁损,以致整个加强板架(panel)的崩塌。
(B) 应确保舷侧外板结构与其它船体结构间之有效连续性。
(C) 货物区结构应确保不因单一加强结构构件的毁损而立即导致其它结构构件的毁损,以致整个加强板架(panel)的崩塌。
(4) Reg.7.2:强制要求船东实施MSC. 169(79)(船东检查及保养散装船舱盖标准。
(5) Reg.11.3:散装船船长小于150m,于2006/7/1以后建造者,应配置装载仪(loading instrument)以提供船舶稳性资料。
(6) Reg.14:
单舷侧构造之散装船,其船长≧150m、船龄超过10年、载货密度≧1,780 kg/ m3、不符合任一舱浸水后仍具足够强度之要求(详Reg.5.1)、且不符合MSC.168(79)(单舷侧构造散装船船舷结构标准及准则者,任一舱载货量小于该舱的最大容许载货量之10%时,不得满载航行。
(五) MSC/Circ.1173 - 修正IAMSAR(VolumeⅠ,Ⅱ,Ⅲ),将于2006/6/1开始生效。
依SOLAS规定,船上应备有最新的IAMSAR MANUAL 第Ⅲ册(VolumeⅢ)。
(六) MEPC.132(53)决议案 - 修正MARPOL附则六(Annex VI) 及二氧化氮技术规则(NOX Technical Code),预计2006/11/22生效。
[bonus]经验值 +5;虚拟货币 +50;人气值 +3
操作:tclxhlf
[/bonus]请登录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