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国海事局 【2006-03-03】
我部2004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04年第7号)令实施一年半以来,对规范船员配备,保障船舶航行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船员职务设置发生变化,以及配员表中将海船500总吨至100总吨、内河四等和五等船舶划为同一档,跨度过大,对一些较小船舶的配员要求显得过高,有必要对配员表作适当调整。为此我局组织有关人员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件一、二、三配员表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调整了船舶分档。将海船甲板部“100总吨至500总吨”档分为“1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总吨”和“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500总吨”两个档次;将轮机部未满220KW档分为“75KW及以上至未满220KW”和“未满75KW”两个档次;将内河船舶四等及以下船舶分为四等、五等两个档次,并相应调整配员要求。由于五等船员未按主机功率进行划分,因此轮机部五等档次按照总吨(50吨)分档。
二、对重新分档后的船舶配员作了相应的增减。较大吨位船舶的配员标准略有提高,较小吨位船舶的配员标准略有降低,对客船从严要求。
(一)对海船“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500总吨”和“75KW及以上至未满220KW”的配员标准适当调整,总体上略有提高。如:原配员表对100至500总吨的特殊规定为“连续航行时间超过 3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本次修改为“连续航行时间超过24小时, 须增加二副1人”。
(二)对海船“1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总吨”和“未满75KW” 的配员标准适当降低。如:100GT及以上至未满200GT的船舶,按照原配员表至少需要4人(船长、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2人),如果航行时间超过36小时,还需要增加1名驾驶员。本次修改后为,一般规定为3人(船长、三副、值班水手各1人),如航行时间超过36小时,增加1名二副;如航行时间不足8小时,可减免三副1人,总体上减少了1-2名配员。
(三)对四等河船的配员标准适当调整,有升有降。如:原配员表对四等以下河船甲板部的附加规定为“连续航行时间超过6小时的,须增加驾驶员1人。”,本次修改为“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的,须增加驾驶员1人。”,标准略有放宽。而对四等客船原配员表规定“驾机员、水手各1人”本次明确为“船长1人,水手1人”,标准略有提高。
(四)五等河船配员标准适当降低。如:对五等河船取消了轮机部增加轮机员的附加规定。一般规定只要求“驾机员1人(机驾合一的可免)”。
三、对港内航行的小功率船舶轮机部的配员要求略有降低。在附加规定中增加了“未满36.8 KW,可减免值班机工1人,机驾合一,可再减免三管轮1人”的规定。
四、按照部6号令的规定,对部分职务船员的配备予以明确。将驾驶员、轮机员,均明确为大副、二副、三副、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并对职务船员的减免按照从职务低到职务高的原则掌握。对内河未满50总吨的船舶驾驶部和轮机部船员明确为驾机员。
五、考虑到船员值班、休息情况,对配员表附加规定中减免与增加配员的连续航行时间作了适当的增减,并相应调整船员配备。
六、在客运部栏目中,增加对海船载客定额不足50名且航程不超过5海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0.5小时;河船载客定额不足50名且航程不超过5公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0.5小时可不配客运部人员的规定。
七、在附注中,增加了“未满50总吨及36.8千瓦的载客不超过12人的船艇(包括游艇、舷外挂机船舶、摩托艇、快艇、乡镇自用船舶、农用船舶),配1名驾驶员或驾机员”的规定。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修改对照表)。请你们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研究,于3月20日前将你单位意见书面告我局(传真010-65292875;电子邮箱:tangyanfei@msa.gov.cn)。
【附件】:配员修改对照表
我部2004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04年第7号)令实施一年半以来,对规范船员配备,保障船舶航行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船员职务设置发生变化,以及配员表中将海船500总吨至100总吨、内河四等和五等船舶划为同一档,跨度过大,对一些较小船舶的配员要求显得过高,有必要对配员表作适当调整。为此我局组织有关人员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件一、二、三配员表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调整了船舶分档。将海船甲板部“100总吨至500总吨”档分为“1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总吨”和“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500总吨”两个档次;将轮机部未满220KW档分为“75KW及以上至未满220KW”和“未满75KW”两个档次;将内河船舶四等及以下船舶分为四等、五等两个档次,并相应调整配员要求。由于五等船员未按主机功率进行划分,因此轮机部五等档次按照总吨(50吨)分档。
二、对重新分档后的船舶配员作了相应的增减。较大吨位船舶的配员标准略有提高,较小吨位船舶的配员标准略有降低,对客船从严要求。
(一)对海船“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500总吨”和“75KW及以上至未满220KW”的配员标准适当调整,总体上略有提高。如:原配员表对100至500总吨的特殊规定为“连续航行时间超过 3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本次修改为“连续航行时间超过24小时, 须增加二副1人”。
(二)对海船“1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总吨”和“未满75KW” 的配员标准适当降低。如:100GT及以上至未满200GT的船舶,按照原配员表至少需要4人(船长、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2人),如果航行时间超过36小时,还需要增加1名驾驶员。本次修改后为,一般规定为3人(船长、三副、值班水手各1人),如航行时间超过36小时,增加1名二副;如航行时间不足8小时,可减免三副1人,总体上减少了1-2名配员。
(三)对四等河船的配员标准适当调整,有升有降。如:原配员表对四等以下河船甲板部的附加规定为“连续航行时间超过6小时的,须增加驾驶员1人。”,本次修改为“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的,须增加驾驶员1人。”,标准略有放宽。而对四等客船原配员表规定“驾机员、水手各1人”本次明确为“船长1人,水手1人”,标准略有提高。
(四)五等河船配员标准适当降低。如:对五等河船取消了轮机部增加轮机员的附加规定。一般规定只要求“驾机员1人(机驾合一的可免)”。
三、对港内航行的小功率船舶轮机部的配员要求略有降低。在附加规定中增加了“未满36.8 KW,可减免值班机工1人,机驾合一,可再减免三管轮1人”的规定。
四、按照部6号令的规定,对部分职务船员的配备予以明确。将驾驶员、轮机员,均明确为大副、二副、三副、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并对职务船员的减免按照从职务低到职务高的原则掌握。对内河未满50总吨的船舶驾驶部和轮机部船员明确为驾机员。
五、考虑到船员值班、休息情况,对配员表附加规定中减免与增加配员的连续航行时间作了适当的增减,并相应调整船员配备。
六、在客运部栏目中,增加对海船载客定额不足50名且航程不超过5海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0.5小时;河船载客定额不足50名且航程不超过5公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0.5小时可不配客运部人员的规定。
七、在附注中,增加了“未满50总吨及36.8千瓦的载客不超过12人的船艇(包括游艇、舷外挂机船舶、摩托艇、快艇、乡镇自用船舶、农用船舶),配1名驾驶员或驾机员”的规定。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修改对照表)。请你们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研究,于3月20日前将你单位意见书面告我局(传真010-65292875;电子邮箱:tangyanfei@msa.gov.cn)。
【附件】:配员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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