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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18油轮停泊检修时发生爆炸   已有0人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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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6-21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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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足迹
  • 事故性质爆炸
  • 船名大庆18
  • 事故日期1974-11-26
事故经过

19741126日,“大庆18”号油轮停泊在大连港五十区码头检修时发生爆炸,造成1人死亡、7人受伤、部分货油舱变形受损,直接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25万元。

一、船舶概况

“大庆18”号是1965年上海沪东造船厂建造的油船,19716月正式投入营运。总长96米,型宽1364米,型深64米,3630载重吨,全船共设10个货油舱,左右舱各5个。第一货油舱艏前为干隔舱,将艏前货泵舱与货油舱隔开。

二、爆炸经过

该轮于1974116日从大连港装载0号柴油运往山东龙口港;10日返回大连港停泊锚地对货油舱进行自燃通风,并用海水冲舱,当日移泊香炉礁码头。160855:分,又移泊大连港五十区“工农兵12"号轮外档准备检修。船舶自检后,对拟需明火作业修理的13个项目,其中油舱4项,均报请有关部门审批。181530分,消防监督、船舶主管部门派员登轮查看,会同大副,使用仅1米多长吸人管的测爆仪,先后在右舷1245货油舱舱口处进行测爆,但未深入舱底及左舷各舱测爆,即提出“备好消防器材,将油舱油气排除掉,专人负责用火”三条意见,签发了明火作业许可证,准许作业日期为19日。但由于生产安排等原因,至8天后的2610时,航修站1名技术员带领3名工人登轮对部分需明火作业的项目施工。在对左舷第一货油舱的下舱梯子的扶手焊割作业前,焊工()在舱口处嗅到刺鼻油气味,便问技术员“舱里味这么大,能干吗?”,技术员回答“能干,怎么不能干”,随后大副也回答“可以动火,已经测过爆”(实际左货油舱未测爆)。该女工仍不放心,将点燃的气焊枪伸进货油舱内近舱口处扫了一下,未见异常,便进入货油舱内近舱口处,站在下舱梯子第三、四台阶上切割梯子扶手接头。约两分钟左右,该舱突然爆炸,女工被气浪冲出,落人离船艏约40米的海中,当场死亡;舱口周围的7名工人和船员被热气浪灼伤,其中两人伤势较重;舱内未见明火燃烧,只有残烟。爆炸造成该轮左右第一货油舱和干隔舱的横隔壁被炸碎,干隔舱右侧甲板爆裂变形,人孔盖崩裂,干隔舱两侧的船体钢板炸裂。

三、爆炸原因

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引起爆炸的原因是,“大庆18”号油轮第一货油舱底部含油的铁锈杂质挥发的可燃气体与干隔舱渗漏过来的可燃气体,在舱底达到爆炸极限范围(油气比重为空气的253),遇到第一货油舱舱口气焊作业溅落的火花引起爆炸。

四、主要教训

()干隔舱焊缝裂纹,有油气渗漏。干隔舱处于一侧有油压、另一侧是空气的特殊环境,其作用是防止货油舱的油和气向货泵舱渗漏。该轮船员误认为干隔舱是封闭舱、安全舱,自19733月修船后,从未检查过,未能发现该舱槽型隔壁有焊缝裂纹,造成油气渗透,干隔舱内充满爆炸性混合气体(事后对同类“大庆23"号油轮干隔舱测爆,测爆仪显示达100),埋下了事故隐患。

()货油舱油气未清除。油轮修理前,油舱清洗十分重要。该轮认为,上两航次装的是柴油,故在待修期间,仅进行了海水冲舱和开舱自然通风,而未按规定进行海水冒舱、蒸气蒸舱、风斗通风、清除铁锈杂物等工作,也未对需明火作业修理处的周围环境,特别是干隔舱进行检查、通风。

()未进行全面、准确地检测。测爆人员忽视了油气比重大于空气比重的原理;测爆方法又不正确,测爆仪吸人管很短(1米长),没能测到舱内真实情况;凭经验认为各舱情况都差不多,只检查右侧舱,未检查左侧舱。按对货油舱进行可燃气体检测的规定,检测人员必须进入货油舱内,先进行外观检查,然后在上、中、下三个部位选择通风不良或容易积聚油气的部位进行检测。由于测爆不准确,以致存在的重大隐患未能被发现。

()动火前未对货舱油气进行复测。按有关规定,经可燃气体检测合格,允许明火作业的船舶,在对某一项修理项目明火作业前还需进行可燃气体检测,确认安全可行(油气爆炸下限在1%以内),应立即动火;如因故延误,还应随时复测。而该轮在测爆8天后才动火,其位置又处在未经测爆的左舷舱口,并且在作业工人闻到油味、提出异议的情况下,现场指挥人员仍未引起重视,而作业人员也只凭经验用焊枪扫一下,贸然作业,最终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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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VHF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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