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篇“注意!船东雇佣无证船员驾驶船舶将被拘留!”(点击阅读)的文章吸引了薛船长的注意,感觉台州海事(边防)对船员无证驾驶船舶采用拘留船东的方法似有值得商榷之处。
1、辨别谁是船东?超出边防乃至海事局能力范围
本文并不是臧否台州海事(边防)拘留的船东的方式,而是假定台州海事(边防)的做法完全正确,即将在全国推广。从技术上来说,辨别谁是船东,真没那么容易。多年前的重庆打黑揭露出的问题没有***,没有深刻反省,导致今天拘留船东显得理直气壮。
按台州海事(边防)的逻辑,在重庆拥有一个庞大企业的龚刚模,只要手下一个员工犯事,就可以把整个庞大企业缉没,把老板治犯事员工同样的罪。
台州地区很多海轮,登记船东就是个人,十多年前,我认识金清镇有的船东名下就有十几条船的,这些老板身家巨亿,一般不会亲自管理船舶,而是委托给专人管理,一般情况下,老板都会做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什么的,台州海事(边防)要拘留人先要得到相应人大或政协的同意,这样就有了回旋的空间。但是,若该老板,恰好是马云,没有担任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台州海事(边防)就直接将其拘留了,显然是有点荒唐的。
老板之一是登记船东,下面可能还有几十乃至上百个小股东。台州地区民风彪悍,著名的戚家军的军人多数出自此地。有的村庄自古以来外来政治势力从未真正进入过,直到今天,不出动大规模武装力量,也不能平息一个村的问题的。详见:全国首次强制“腾船”!宁波海事法院依法强制移泊一艘8731总吨位的散货船(点击阅读)。
这也形成了地方宗族势力,做生意,主要靠信誉,一个领头人,就能集全村之力做成一件大事。哪一位股东真正管事,不是那么容易识别出来的,也不能把几十个船东都拘了,保不准推出一个二椤子来让拘留个10天。
对于外贸船,谁是船东更加复杂,非得象海事法官经过若干年的专业训练加上若干年的审判实践才能辨别得出来。
鉴于此,拘留船东是在儿戏!
2、拘留谁,法律有严格规定的
《立法法》第8条严格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所以任何拿出条例、***来拘留人的执法都是非法的。
目前能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只有《刑法》与《治安处罚法》,不能通过发***甚至制定条例来对这两部法律的内涵与外延加以扩大或缩小,而只能由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来规范。
《治安处罚法》第64条原文如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显然,在最高法院没有司法解释出来之前,不可以拘留轮机岗位的员工,更不可以拘留船东。
数年来,笔者一直质疑某省网警滥用《治安处罚法》第26条第4款“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此解释权不在公安部门,而在最高人民法院,《立法法》规定非常严格,没有任何特例。
3、富人的自由与穷人的自由不是一回事
近年中国大批富人移民,不安全是其移民的主要原因,不安全又分两层,一是财产不安全,另一是人身自由不安全,而人身自由的重要程度又远远强于前者。笔者多次调侃,王健林让我拘留10天,我保证他会自愿将一半的财产捐给公益组织。
有理由相信,扩大《治安处罚法》的内涵存在某种构陷的可能,也许现在没有出现这种现象,但不排除在全国推广或别的海事局学习时有人会利用此漏洞。
设若海事局(边防)有这权力,那哪个富人敢投资搞海运?保不定手下人与某些官员勾结,有意派无证船员以达到拘留老板的目的,老板为了避免失去自由,将不惜重金。
从查处酒驾上可以看出,对富人来说,人的自由远远重于财产,哪怕酒驾罚款2万都有人铤而走险,但拘留或判刑就管用。
4、台州边防的角色挺奇怪
当然,公安系统内部执法分工由公安边防警察来执法,没有任何问题,《治安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拘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所以只要最终的处罚决定书由台州市或下属县的公安局作出,就没有问题。笔者所了解,很多地区拘留决定书都是县公安局盖好章放在派出所,填个名字就行,上海的派出所是即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法制办申请的,上级公安局批准后在系统里打印的。
笔者看到上海的边检机关的文件柜上有一格醒目地写着“拘留决定书”,此纸条威慑力强大,其实,这是值得商榷的,边防检查站是无权拘留人的,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才能做出决定。
5、应由法院来规范《行政处罚法》第107条
在国际上,某些组织批评国内存在未经法官审理、裁决就剥夺人的自由,笔者认为,在具体执行《行政处罚法》第107条时,对确需拘留立即执行的,如被执行人提出申请,要由法官作简易裁决,而不仅仅是公安机关自行裁定。
该法条全文为: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大多公安机关会以“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会发生社会危险”而直接拘留,以增强拘留的威慑力,但是由于富人与穷人的自由根本不是一回事,对富人形成强大的威胁,常常会被滥用,所以对提出申请的人,要由法院做出快速司法审查。
剥夺人的自由,再麻烦,也必须要做。
6、考试制度造成众多船舶违规
笔者多年来一直批评现今的船员考试制度,不利于中国海员提高技能,仅有利于官员把控考试大权。建立庞大的题库,看似公平,其实百无一用,工作中,哪有什么选择题给你做啊,详见“航海教育问题的深层思考(点击阅读),对于沿海船,只要掌握了基本的应知应会,就应发证。既然那么多未持证的船员能够安全行船,为什么不确认其行船资格,给其发证呢?笔者不得不怀疑,那么多船员未持证,是由于船员、船东对考试制度、考试内容没有话语权,给某些行政部门、培训学校以揽权、扰民的可乘之机。
二十年前长江里也是众多船舶无证驾驶,海事部门开口子,有多年行船经验的老大,掌握了基本的应知应会即发证,后来无证驾驶的少得多了。
基本的行船技能有多高吗?不见得,20年前南京某公司的紫金轮(原上海远洋公司衡水轮)退役,卖给三都澳的老板,这条1.5万吨,前4后1的中尾机型远洋船,当年可是万吨巨轮,就由几个渔民自己引进三都澳,渔民上船,连舵令也不会,用手比划着,向左打一点,对着那山头开,从中间走等俚语,一样把船靠上码头。
对民间的操船经验、对航海经验丰富的水手要尊重,掌握基本驾驶技能的,要发证。
5年前,笔者与海事局长座谈时,谈及某轮出了严重海事,死亡的人,并不是开航签证时的人,当时我就了解高级官员对沿海船借证开航是心知肚明的,但是这么多年过去,没有拿出有效方法来解决。行政机关,没有必要在满足中国船东对持证船员需求与防止持证船员过剩上找平衡,发证要应发尽发,行政机关的要求是最低要求,至于能否聘用是船东的事情。
近十多年,行政机关对中国海员刻意侮辱、打压,中国年轻人事实上抛弃了海员职业,能找到两条腿权当充数的男人做海员已属不易。2017年,内贸市场火爆,船东可以加薪以吸引人,火爆的市场总有平淡乃至惨淡的日子,那时矛盾会真正尖锐。
鉴于此,需要有系统措施解决此问题,不应一味苛求船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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