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观点】
境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在未取得经营进出中国港口货物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的情况下,签发了未在交通主管部门登记的提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向交通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交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但其签发的提单,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该提单应认定为有效。
【简粗解读】
未取得经营资质的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有效,但法院应发出司法建议书,由交通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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