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6日宁波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艾伦•门多萨•塔布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宁波海事法院认定:
2016年5月5日17时30分许,“卡塔利娜”轮从中国江苏连云港空载驶往印度尼西亚。同月7日零时至4时,该轮由被告人艾伦值班驾驶。当日凌晨3时34分许,“卡塔利娜”轮途经浙江省象山县沿海南韭山岛东偏北约72海里附近(概位北纬29°33.1′,东经123°35.4′)水域时,艾伦在海面起雾、能见度不良、渔区航行的情况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未保持正规了望,未能对当时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估计,未使用安全航速行驶,未及早采取有效的避让行为,未采取有效的雾航措施,导致“卡塔利娜”轮与正在双拖作业的由董某驾驶的“鲁荣渔58398”轮发生碰撞,造成“鲁荣渔58398”轮扣翻、沉没,被害人船员张某等十四人死亡,船员王某等五人失踪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鉴定,“鲁荣渔58398”轮财产损失人民币5078800元。经认定,艾伦驾驶的“卡塔利娜”轮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5月7日凌晨,马耳他籍“卡塔利娜”轮在二副即被告人艾伦·门多萨·塔布雷(以下简称艾伦)驾驶下,从江苏连云港开往印度尼西亚。当日3时34分许,“卡塔利娜”轮途经浙江象山沿海南韭山岛东偏北约72海里附近(东经123°35.4′,北纬29°33.1′)海域时,艾伦在海面起雾能见度差、周边作业渔船密集且通航环境复杂的情况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未保持正规了望,未能对当时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估计,未使用安全航速行驶,未及早采取有效的避让行为,未采取有效的雾航措施,导致“卡塔利娜”轮与山东荣成石岛籍“鲁荣渔58398”轮发生碰撞,造成船员张某等十四人死亡、船员王某等五人失踪、“鲁荣渔58398”轮沉没致财产损失人民币5078800元的重大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认定,“卡塔利娜”轮应承担主要责任。2016年9月22日,艾伦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宁波海事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伦在驾驶船舶过程中,违反海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与捕捞渔船发生碰撞,致使渔船扣翻、沉没,造成十四名船员死亡,五名船员失踪,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特别恶劣,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艾伦案发后自首,真诚认罪、悔罪,“卡塔利娜”轮船舶所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属经济损失,部分被害人***属对艾伦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等,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和辩护人所提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艾伦·门多萨·塔布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笔者评论:
此例一开,预示着我国开始对海上交通事故中的涉事海员追究刑事责任。反观上述案例,涉案船员被判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原因在于在碰撞事故中承担主要事故责任,且致使十四名船员死亡,五名船员失踪。
从吸取教训层面,我们认为应该吸取的教训是,值班船舶驾驶员如有怀疑可能发生碰撞事故时,一定要及时报告船长并查明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展开下一步的行动。万不可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否则,一旦造成严重后果,涉事船舶驾驶员很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建议船东或者船舶管理公司在船员培训时作出说明。
从海员就业层面,我们也应该考虑到海员就业的环境的特殊性以及海员的福利待遇已经不再具有明显的吸引力的现实情况。此例一开,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打击广大有志青年从事海上工作的积极性。
从保护海员权益层面,我们认为应该给予海员更多的宽容。其中最重要原因是海况比陆地上的状况要复杂得多,而且在夜间两条船舶尺度差价非常大的船舶发生擦碰,在较明显的风浪情况下,在大船上是很难察觉到。这和陆地上的车辆发生擦碰完全不同。笔者认为,对海员追究刑事责任至少应当区别对待。对于那些能充分证明明知发生碰撞事故,仍不采取搜救措施且故意隐瞒或销毁证据的,追究刑事责任尚可理解且更符合立法本意。而常见的海上碰撞,尤其是船舶尺度差距较大的情况,一般察觉不到或者很难察觉得到,虽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再追究刑事会显得过于苛刻。因为涉事船舶驾驶员确非故意且海上碰撞确实很难察觉到,更别提及时搜救防止事态扩大了。实践中我国沿海小渔船数量巨大且渔船驾驶员的水平参差不齐都是应该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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