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不少海事局领导都关注笔者的文章,所以多年来对海事执法都是有事直说,很少有批评性的文章,即便一些随和的短文,有时也会给当事官员造成不便。鉴于此,三年前关于环保执法的一篇文章“一次3万元的处罚所想联想的”http://blog.sina.com.cn/s/blog_92827c8e0101eazk.html至今也不敢放到微信上,就是怕给当事官员造成压力,因为这是体制问题。
某海事局最近的一篇微信文章“【案例】一周内两艘油轮相继被罚45000,竟都是因为这个...”看得我心里很不平静,特别是看到一位名叫“心泊大港”的网友做了如下评论,让我决定动笔写几个字,否则他们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
生产与环保是一对矛盾,过度地强调环保,所有的工厂都关门算了,显然这不是发展经济的目的,所以需要维持一定的平衡,这平衡要由一个机构统一执法,而不是多个部门各管一段,九龙治污的结果就是无人负责。长江边上的化工厂,全部向江里排污,有时黑洞洞的暗管直接向江中心排放着黑水,被人拍出来放到网上,很快就被和谐了;有***厂偷排污水造成家乡上游的一个县停水,中央电视台下决心要揭开真面目,结果也是不了了之。
显然,我们需要生产,牺牲了环保!
笔者多年来一直调侃,某海事局官员,刚刚罚完一条排洗舱水的船,晚上捂着鼻子回到臭不可闻的彭越浦河边的家里,这该是怎样的人格***啊。
从整篇文章看,水中漂浮的是烟道灰,而不是油。
笔者小时候,家里是用农家大铁锅的,奶奶常常拿着大锅到河边刮锅,也就是铲掉锅底的灰,家家户户刮锅都是到河边,任由锅底的黑灰吹到河里,形成一层黑色的漂浮物,与上图一模一样。这种风俗可能与水代表着财富有关,春节时,撕掉的旧对联也是扔到河里,也许是代表着让财富随流水吧。
锅底灰、烟道灰的主要成分是碳,在雾霾没有肆虐的时候,谁也没把这当回事,对于普通货船来说,烟囱的火星别飞出来把缆绳烧着。
有网友看出来了:烟道灰只是碳而已,没啥污染啊!
笔者回复:你知道的常识,也许法官也知道,只是行政官员假装不知道呢。政府不应背黑锅,黑锅应交给法官,然而,没有处罚权了,影响官员的存在感。
笔者多年来,一直呼吁,应将行政机关的处罚权严格限制在200美元以下,超出的必须控上法庭,由法官裁决。别一方面叫着保护私有产权,一方面任由没通过***的法盲乱罚款(重点指的是城管)。
我们再看一下其处罚的依据:
笔者把法条全部找出来了,行政法规有几千部,洋洋壮观,是全世界最宏大的行政法规体系(若成体系的话),笔者打过很多次行政诉讼,别说县长、县委书记等主官,就是法官也搞不清楚这些行政法规。主要靠的是控辩双方列举法条,只要是程序合法,基本都会判行政机关赢,公平正义当然谈不上,更厉害的是新成立的上海三中院,一年没判一起行政机关败诉的,那弱弱地问一句设立了干什么呢。
依据的是这样三个法条进行处罚的:
1、依据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的结构不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或者有关国际条约要求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显然是牛头不对马嘴,笔者猜想是不是笔误写错了,果然查得如下法条: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船舶向海域排放本条例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笔者再检索何为“本条例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没有!笔者用“禁止”为关键词再检索一遍,还是没有!再读一遍,只有第15条不得向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等排污,与本案没什么关系。
所以本案有莫须有处罚的嫌疑。第59条第3款至少是措辞不严谨!笔者再看一下该条例制定时间2009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也就明白了,最近20年的行政立法,多是***工程,需要推倒重来的。因为涉及太多隐私了,隐藏了太多不可告人的秘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罚款:
(一)向沿海水域排放《海洋环境保护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四)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看完了以上处罚的法条,很多人会发出疑问,咦,船舶污染什么了?没有!
若有人举报船上有人向黄浦江中撒尿(本人常干),罚款至少3万元,且符合海事局环保执法的所有要件,《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15条第三款没有量的限制,只要排污就是违反该条例,罚款起步就是3万!想想危险品还有限量内危险品呢,我们的尿没有限量内的尿,尿一泡是3万元起步,排全船十几天的粪便也是3万元起步。
这其实是典型的行政执法的方式,也就是他只有罚你的权力,至于为什么要罚你,是不需要多说的。所以见到的只是权力在秀肌肉,见不到公平正义。
非常不忍心地评论一句:感谢仁慈,没有引用《刑法》第34条第3款,没收财产。更没有直接引用《刑法》第33条第5款,***,直接把你毙了。至于为什么枪毙你,无可奉告!
[最后编辑于 2017-03-21 18:17 ]
请登录后发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