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新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就要实施啦!新《标准》在内容上做了如何修改,又有怎样的意义呢?就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吧!
1 新《标准》的修订过程
2013年,启动了《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修订工作
第一步.完成了1000总吨以下普通干散货船的最低安全配员标准修订工作,并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步.组织修订除1000总吨以下普通干散货船以外的其他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于2016年7月和2017年3月在全国范围开展调研,召开了三次集中修订专题会,先后三次在全国范围进行征求意见。
最终形成了现在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该标准将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2 重点修订的内容
重点修订的内容
1.取消“驾机合一”的概念
考虑到目前船舶法定检验证书上对“机驾合一”并未界定,同时鉴于目前内河船舶基本实现了主动力装置驾驶台操控的功能,驾驶台能实时监控主机燃润油和冷却水等主要运行参数和情况,且多为双车双舵,操控性能较好。为此,取消了原有轮机部按自动化程度区分“机驾合一”和“非机驾合一”的概念。
2.在船舶总吨位和功率节点上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原则上与《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与发证规则》和《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船舶等级划分相匹配,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分档节点,由原2000总吨及以上调至3000总吨及以上;轮机部取消了1500千瓦的节点。由于客船、液货船属于重点监管船舶,为保持重点船舶配员和监管的稳定性,此类船舶2000总吨的节点未做调整。
3.统一了“普通船员”的概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普通船员为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的概念,将水手、技工职务的船员统一调整为“普通船员”。普通船员按照企业的岗位分工,实际承担包含甲板部、轮机部等支持性工作。普通船员的岗位由企业自主安排,促进企业对普通船员适岗培训的主体责任,以适应内河船舶技术和经营模式对船舶配员的需求。
4.实施内河船舶配员差异化管理模式
一是按通航水域区分,主要分为全国内河一般通航水域、J级航段及长江葛洲坝以上水域以及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辖区特殊通航水域。
二是按船舶种类区分,主要分为一般船舶、客船类以及液货船类。对于全国内河一般通航水域和一般船舶,在保持船长和高级船员基本不变,适当考虑减少了普通船员数量。
5.对各配员表相应的注解进行了精细化修订和完善
对一般船舶和普通船员明确定义。重新定义了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便于各方理解操作。删除了客运部人员概念,明确了负责旅客安全和应急工作的客运服务人员配员,对其他应由企业自主管理的客运服务人员不再进行描述。完善了港内作业船舶、短时间航行的小吨位客渡船、车客渡船或拖轮拖带客渡驳、汽渡驳用于渡运的专业组合体以及船艇,包括游艇、摩托艇、快艇、交通艇、舷外挂机船舶、公务船的配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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